内容摘要:由于美国历史上白人长期对以黑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亏欠太多,所以从1965年开始实行平权法案之后,白人学生与少数族裔学生一直相安无事,直到1978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贝克案。贝克案别出心裁的双重判决在较长时期内平息了平权法案招生政策引起的纷争,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决也使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遵循贝克案所确立的原则:在招生中避免使用僵化的配额制,以免被抓住把柄。加州大学反平权法案举措未转化为招生政策2003年的格鲁特案,联邦最高法院延用了贝克案的裁决方式,以委婉的方式支持了美国公立大学在招生中执行平权法案政策。
关键词:平权法案;招生;联邦最高法院;政策;学生;加州大学;白人;贝克案;入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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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阿比盖尔·费舍尔(Abigail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案,此案关系到美国高校实施近50年之久的平权法案入学政策是否能够为继。“平权法案”(AffirmativeAction)是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任总统为落实 “民权法案”而相继签署的一系列旨在入学和就业上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的总统令。由于美国历史上白人长期对以黑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亏欠太多,所以从1965年开始实行平权法案之后,白人学生与少数族裔学生一直相安无事,直到1978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贝克案。
“双重判决”平息纷争
越战退伍老兵、白人学生贝克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无果,使他痛失悬壶济世的梦想,在申诉无门之后一怒之下将加州大学告上法庭,打响了反平权法案的第一枪。他在控诉中用到了“反向歧视”的概念:这是变向的种族主义,这是黑白颠倒的世界。联邦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是,若判校方胜诉,就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护条款;若判贝克胜诉,就等于宣判了平权法案违宪,意味着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民权运动的成果将付诸东流。面对这一困局,大法官鲍威尔首创“双重判决”来了结此案:根据第1修正案,校方有权制定灵活的入学政策;但在招生过程中使用配额,则违背了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贝克案别出心裁的双重判决在较长时期内平息了平权法案招生政策引起的纷争,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裁决也使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遵循贝克案所确立的原则:在招生中避免使用僵化的配额制,以免被抓住把柄。直到2003年,两位白人女生格位茨和格鲁特状告密歇根大学校长博林格,理由同样是因种族问题而未能进入密歇根大学文理学院和法学院就读。而密歇根大学为执行平权法案主要采用加分的政策:给所有少数族裔加20分,而SAT得到满分的白人学生才能加12分。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受理了平权法案案例。最后的裁定与贝克案的原则一致:法院支持校方的平权法案政策,这项政策有利于维护学生群体的多样性,但这种赤裸裸的加分方式则有违宪法的精神。
加州大学反平权法案举措未转化为招生政策
2003年的格鲁特案,联邦最高法院延用了贝克案的裁决方式,以委婉的方式支持了美国公立大学在招生中执行平权法案政策。然而,美国公立大学的样板——加州大学却在1995年做出惊世之举:当年7月,加州大学校董会经过激烈的争议,最终投票通过两个提案,率先在公立大学的招生与招聘中取消了将种族和性别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这意味着加州大学成为美国第一所反平权法案的公立大学,而正是这所名校20世纪60年代在全美率先执行平权法案政策。其间的反复主要是由于政党政治介入到董事会内部,出现了投票悖论:反对平权法案的阵营在明显处于下风的情势之下取得小胜。
但加州大学反平权法案提案的通过,并未转化为学校实际的招生政策:加州大学师生的抗议不断,联邦政府声称要中止对加大的拨款,全美大学教师联盟(AAUP)对加大董事会投票过程中违背共同治理原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几位分校校长先后辞职,新任的总校校长拒绝执行新的招生政策,等等。这些迹象表明,加州大学反平权法案仅是孤立的个案,平权法案的支持阵营依然强大。但这一个案也透露出平权法案自实施以来所遇到的社会阻力,以及在法理上存在的两难困境:平权法案的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援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费舍尔案再次挑战平权法案
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和黑人等少数族裔生存状况的改善,许多美国人不禁质疑:我们的历史欠债还要还多久?平权法案究竟是一项临时性的补偿政策,还是一项永久性的法律?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费舍尔案引人注目。2012年10月,该案的审理进入法庭口头辩论阶段,除了“平等保护条款”仍旧成为争论的议题之外,焦点集中在手段与目的的矛盾:如果招生政策采取固定的配额制,大大提高了少数族裔的入学率,对白人学生明显不公,那就违犯了最高法院在贝克案和格鲁特案中的判决;如果招生配额没有明显提高少数族裔的入学率,没有服务于特殊群体的利益,那么也无可非议。问题的关键在于,种族在招生中是作为一个附加条件,还是决定性因素?联邦最高法院一以贯之的立场是在全面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基础上,再考虑种族和性别的因素。从贝克到费舍尔,让这些落榜的白人优秀学生鸣不平的是,种族成为录取的决定性因素。一些媒体(如《时代》杂志)大胆预测费舍尔案极有可能将贝克案和格鲁特案给翻过来。
历经9个多月的反复考量,2013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7∶1的投票结果作出终审判决:公立大学依据平权法案制定的入学政策并未违宪,但这些入学政策在种族问题上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不能草率行事。公立大学通过平权法案的入学政策以保持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各级法院不能横加干涉。如果除了“种族”因素之外,还有别的更好的方法以保持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大学却没有采用,这时法院就要出手维系公平了。在费舍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秉持这一原则,有不当之处。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了贝克案和格鲁特案的判决,承认了公立大学在招生过程中将种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的合法性。这一判决并未颠覆先前的经典案例,也未能推翻平权法案。可以预计,今后美国公立大学在执行平权法案入学政策时会以更加审慎的态度与方式来实现教育公平。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