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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
2016年06月15日 14: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齐兴利 字号

内容摘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筵齐兴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四个全面”系统的逻辑起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目标,体现了整个系统的发展目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对促进农村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建立广泛运用绩效审计结果的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法律制度,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在审计业务准则建设层面,应建立专门的绩效审计实务操作指南,构建以受托经济责任为审计实施对象,以绩效评价为核心,以真实性、合法性验证为基础,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重点的绩效审计模式。

关键词:绩效;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法律制度;文明建设;建立;战略目标;审计机关;管理部门;保障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四个全面”系统的逻辑起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目标,体现了整个系统的发展目标。2015年10月,国家发布了“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其中首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期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会出现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支撑,以推动农村经济增长、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目的的建设新格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对促进农村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问题不可忽视:一是建设项目采取的“粗放式”财政投入机制,极易造成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二是项目建成后缺乏有效维护和管理,很快报废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绩效审计,实施审计全覆盖,不仅要查处、纠正建设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且要重点检查和解决资金投入、项目建设、项目利用中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资产使用不当等问题,以实现公共资金、资产、资源有效保值增值。

  现行问责机制以“责任事故”为导向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制度。而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绩效审计开展并不普遍,少数地方虽然建立了绩效审计试点,但效果并不理想。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有关绩效审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的基础性法规不健全。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界定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目标不清晰,管理责任难落实;合理界定绩效审计实施对象的制度基础薄弱,绩效评价标准缺乏针对性,难以实现审计对象的全覆盖。

  二是农村基础设施绩效审计的法制不健全。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除深圳、青海极少数地方外),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审计法》和相关的审计法规文件提到了“有效性”或“效益性”审计,但是并没有明确绩效审计的科学内涵,又缺乏具体的绩效审计实务操作标准。现有政策文件更加强调审计机关的职责:“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这就导致审计机关只注重查“大案”、“要案”的轰动效应,却忽略开展绩效审计、推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重要性。

  三是农村基础设施绩效审计的后续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制度虽然强调要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处理,即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但这种问责机制是一种以“责任事故”为导向的事后问责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管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不经济、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等绩效责任,缺乏追究机制。而仅以合法性、合规性追究责任,不仅起不到事前防范的作用,还可能会助长某些领导干部得过且过的心理。从反腐倡廉的角度讲,这将会导致只问贪腐责任,不问“懒政”、“误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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