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农村变迁中妇女土地权益新问题及破解之道编者按在我国,男女的土地获取起点是公平的。城镇化背景下更应重视农村妇女土地问题与土地政策转向相伴的是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土地增值收益和村集体收益激增,一些地区的土地由实物物权改为虚拟股权。妇女土地问题的表现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新变化,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中妇女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情况不同,新一轮的妇女土地问题集中体现在征地补偿和股份改革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以及土地流转中的决策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随着新一轮土地确权颁证、“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新时期的妇女土地问题意味着,妇女不仅仅是失去了“土地”。
关键词:集体;土地承包;妇女土地;土地问题;产权;市场化;农村土地;出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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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我国,男女的土地获取起点是公平的。为防范妇女因婚嫁流动而失地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强调了出嫁妇女在新居地没有分配土地之前,原居地不能收回其土地。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难以在现实中落地。新时期的妇女土地权益新问题,拷问着市场化推进过程中的转型正义问题。这一问题不会因农村发展和市场化改革而自动解决,需在集体和家户产权制度安排下找寻解决之道。
在我国,男女的土地获取起点是公平的。地权平等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为防范妇女因婚嫁流动而失地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强调了出嫁妇女在新居地没有分配土地之前,原居地不能收回其土地。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难以在现实中落地。
农村妇女土地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人民公社解体后,土地“分包到户”采取以家庭人口计数、不分男女,平分集体土地的做法,体现了男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利。但在传统的父权制婚姻家庭制度下,以家庭作为一个合法的承包单位,就决定了妇女土地权利的实现与否与她的婚姻状况密不可分。在土地一轮承包期间,集体层面一般采取根据家庭人口变化而动态调整土地的办法。这一时期的政策秉承公平优先的原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妇女因出嫁、离婚、丧偶等流动性而失去土地的情况。
在土地二轮承包期间,政策发生了转向,过去短期承包的做法引发很大争议,为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提高农业产出,效率原则逐步取代公平原则。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从《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发[1997]16号文件)到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政策法律对调整土地的限制越来越严格。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提升,效率原则更是被奉为圭臬,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为防范妇女因婚嫁流动而失地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强调了出嫁妇女在新居地没有分配土地之前,原居地不能收回其土地。但这一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在现实中仍然面临着重重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