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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与双轨协商民主模式
2014年07月25日 07: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7月25日第625期 作者:汪玮 字号

内容摘要:哈贝马斯认为,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是双轨的,协商不仅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且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领域。这无疑成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论的实践困境。

关键词:民主模式;公共领域;民主;人民主权;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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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是双轨的,协商不仅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且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领域。协商政治的双轨模式依赖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与“民主的制度化的意志形成”的有效互动。

  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批判理论家,哈贝马斯把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由于他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他将话语置于民主理论的核心,并将话语伦理原则指向了现实的社会政治制度。

  两种公共领域互动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是双轨的,协商不仅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且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领域。协商政治的双轨模式依赖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与“民主的制度化的意志形成”的有效互动。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一方面立足于“弱公共领域”的公共舆论形成,即社会公共领域这种非正式的交往形式,另一方面立足于“强公共领域”,即政治系统的意志形成。整个民主决策模式是一种从公共舆论到正式立法过程的制度模式,前者以程序不受控制的方式运作,是对后者的重要补充。在哈贝马斯看来,一种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承认,社会是民主意愿的来源地,国家的制度性组织则是民主意愿的载体或表达渠道,其成功“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协商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他特别强调位于政治复合体边缘的弱公共领域的导向调控功能,正是通过这种导向调控功能,弱公共领域为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形式,更是一种社会和制度的框架。

  在这一制度设计上,哈贝马斯提出了三个支点:一是议会,它为广泛的、非集中的、“无主体的”、分散在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焦点,从而将协商、决策和公民权融合在一起;二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它是解决综合性和复杂性问题的合适手段,从而使民主免于“被淹没”;三是重视权利在构建和规制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权利不但能限制制度的权力,还能够产生民主形式的权力,即消极自由、成员资格、正当程序的权利等,这些在保障个体自主性时也保障了参与权利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些条件转而又能保障法律“同交往性的社会整合力量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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