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规定了城市户口登记制度。这是新中国最早的一个全国性的户籍法规。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
关键词:户籍政策;发展;落户;公安部;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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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规定了城市户口登记制度。这是新中国最早的一个全国性的户籍法规。
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调查,户籍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被强化。
1955年6月22日,时任总理周恩来签署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提出:争取在几年之内,将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1958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新中国当代户籍制度的形成标志。《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规定了控制人口迁徙的两项基本制度——户口迁移的事先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目的是“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当代中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集镇经营工商业,公安部门应准予其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口粮自理。”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人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方便人口流动自由择业。
1994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户口按照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逐步实现户籍的证件化管理。
1997年,公安部颁布《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民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情况。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10月1日,中国以两万多个小城镇为重点,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在小城镇拥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小城镇户口。
2003年,国家领导人换届,对农民工问题愈发关注。国家开始集中清理城市中对外来人员的各种限制,外来人口开始大量进入城市。
2006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
(本报见习记者曹方超据公开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