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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迁移
2014年11月27日 10:33 来源:大河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昨天,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河南政府网”,除了“问候帖”,官微发布的第一则消息就是关系民生的新政——《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户籍;意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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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省政府门户网站开通官方微博“河南政府网”,除了“问候帖”,官微发布的第一则消息就是关系民生的新政——《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迁移,也可跨地区转移。我省将在“十二五”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基金筹集

  个人最高年缴5000元 缴费越多补贴越多

  《意见》指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仍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个人缴费方面

  缴费标准分16个档次,分别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 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集体补助方面

  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政府补贴方面

  选择越高的缴费档次,补贴也越高。

  省、省辖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省直管县(市)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账户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省辖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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