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用户在利用快播公司开发的QVOD网络上传、搜索、下载、播放视频的四个环节中,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均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快播公司所提供的缓存加速服务,乃至其所开发和构建的P2P网络平台,都使得快播公司单纯的技术开发者的角色难以维系。快播负有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本案中快播作为视频播放平台与技术提供者,其实质乃是网络信息提供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信息提供者应当承担网络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密切响应了用户使用快播时的搜索与下载请求,并深度参与了用户间“点对点”的视频传输、缓存加速服务等关键环节,由于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详细记录了各类视频的播放记录,基于对这些已记录数据的分析,快播公司是完全有能力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约.
关键词:视频;技术开发;中立;网络安全;传播;互联网;服务器;义务;侵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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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媒介交互、数据传输以及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互联网企业在技术革新与推广过程中,对既有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问题日益凸显,2016年的“快播案”就是代表性案件之一。
技术中立不能作为快播抗辩的理由
2016年1月7日,检方指控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王欣等(以下简称“被告方”)在明知有大量用户使用由其公司开发并免费发布在互联网上的QVOD媒体服务安装程序,以及视频播放软件“快播”进行违法色情视频的发布、下载、播放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并通过开放会员以及投放精准广告等方式牟利,故而检方认为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庭上质询环节,被告方认为快播实质上只是视频发布平台,它只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并不从事视频的生产与制作,故而其行为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而关于“技术中立”原则的讨论成为该案的核心。
“技术中立”这一起源于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索尼案”的法律原则,为人们解决这类法律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该原则又被称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这一原则旨在为技术研发与应用在合法范围内提供一定范围的责任豁免。
众所周知,某类物品被开发出来并投入市场,它可以被某些用户用于合法用途,也可能因某些用户的不当使用而造成侵权,如果仅仅因为该产品被某些用户用于侵权用途就推定产品提供者“应当知道”他人侵权,或者要求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帮助责任或替代责任,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此种背景下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其出发点在于保障技术创新,保障消费者对产品合理的使用行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平衡技术创新者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保障,是该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
本案中,被告方声称自己只是技术开发者,并未涉足视频的生产制作与传播,因此,不必为用户使用该公司产品传播淫秽物品的媒介使用行为负责。
然而,我们知悉“快播”软件工作的根基在于P2P流媒体技术,用户自己可以通过P2P技术上传、分享、下载存储在快播公司开发的QVOD网络中的视频文件。快播公司在全国建立有2000余台服务器,这些服务器将用户的视频信息复制下载到QVOD网络,用户只需要通过QVOD自带的检索器就能找到相关视频;同时快播公司还开发了自动存储技术,凡点击10次以上的视频,就会自动上传到公司内部的存储器,以提供给更多的人观看。
用户在利用快播公司开发的QVOD网络上传、搜索、下载、播放视频的四个环节中,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均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快播公司所提供的缓存加速服务,乃至其所开发和构建的P2P网络平台,都使得快播公司单纯的技术开发者的角色难以维系。用户在QVOD网络内搜索、播放视频时,快播公司已然成为事实上的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在这个维度上讲,快播公司已不再只是王欣及其辩护人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单纯的技术开发者。
2013年底,有关部门抽查了快播公司位于北京的四台服务器,发现其中存储有大量淫秽视频信息,为此快播公司接到了国家四部委的行政处罚,然而快播公司在为期一周的整改后,并没有终止淫秽视频信息的传播行为,反而于2014年初采取磁盘碎片化存储方式,将包含大量淫秽色情信息的视频文件分散存储在不同的服务器里,以规避文件合法性审查。以上证据足以表明,快播公司不仅单纯技术开发者的角色难以维系,而且快播及其高管对快播产品被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故而,本案中快播公司并不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的责任豁免。
快播负有网络安全管理责任
本案中快播作为视频播放平台与技术提供者,其实质乃是网络信息提供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信息提供者应当承担网络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快播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其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网络安全保护的职责,并不得利用其所开发的技术产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在发现自己开发的技术产品被大量用户用于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时,快播有义务终止该类行为,并有责任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细查快播公司的技术开发与运营机制,也可知悉快播公司有能力履行该项义务。
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密切响应了用户使用快播时的搜索与下载请求,并深度参与了用户间“点对点”的视频传输、缓存加速服务等关键环节,由于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详细记录了各类视频的播放记录,基于对这些已记录数据的分析,快播公司是完全有能力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约,以精准规避或减少淫秽色情视频的传播的。
本案中,快播公司不仅负有网络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且具备履行该项责任的现实可能,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用户的媒介使用行为,即用户使用该公司产品作何用途的传播,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与引导。然而公众对于法律规定的此类义务却保有相当的疑虑与困惑,他们担心此类规定会在有形无形中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并最终不利于该类企业的发展。这种担忧与困惑也扩展到一般的社会公众以及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那些科技初创类的、中小规模的企业,他们在情感上天然地与被告方站在一起,对快播命运的关注事实上更多地源于对自身企业发展前途的焦虑。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法律法规并没有苛求互联网企业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平台上杜绝出现任何不良信息,这不仅给企业的正常运营与维护带来不可承受之重,事实上,这种要求也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但是互联网企业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即必须尽到合理防范责任,当发现此类信息时应停止传播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非以此为由要求免责,这才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也是企业得以长远发展所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
技术中立原则再思考
“快播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今从事技术开发与应用的企业、个人,对于“技术中立原则”(此处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适用范围的争议。技术本身并无过错,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技术可以被肆无忌惮地使用,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正如一则寓言故事所言,铁匠日常售卖菜刀的行为是中立的职业行为,然而当铁匠明知购买者要拿它去杀人,却仍将菜刀出售给对方,乃至怂恿购买者的该类非法行为时,就已然超出了正常职业行为的范畴。
正如本案,快播公司绝不仅是QVOD网络以及“快播”播放器的开发者,它事实上也是这项技术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明知快播产品被用于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后,仍为规避文件合法性审查而采取磁盘碎片化存储方式的举措,使得快播适用“技术中立原则”的前提条件荡然无存。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中国也早已进入互联网大国行列。在这样的背景下,厘清“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网络信息提供者所应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避免由于技术开发与应用所引发的侵权问题,“快播案”无疑在以上诸多方面为人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本土传播心理学本体理论建设”(2016M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