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5年9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参加第一批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并填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
关键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业务主管单位;试点工作
作者简介:
民发﹝2015﹞150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 以下简称《脱钩总体方案》)精神和 要求, 现就开展脱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脱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充分发挥脱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兼顾不同行业、部门和类型,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完善措施,逐步推开,为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试点主体和范围
脱钩试点主体是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包括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试点名单确定
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的1/6推荐参加2015年试点名单,主管数量不足6个的推荐1个,主管数量只有1个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试点。2016年扩大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4左右确定试点名单。2017年更大范围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3左右确定试点名单。
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有积极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