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第161页显示,“根据可否撤销,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etterofCredits)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这一分类已过时。显然,该书的分类依据是UCP500,按照UCP500的规定,信用证中应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凡未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的,均视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第162页显示,“信用证结算方式把原来应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支付货款的责任转嫁由银行来履行,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的媒介作用变为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及时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第160—165页,该书介绍了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的分类及特征、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信用证;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撤销;国际金融;付款;托收;货币;贷款期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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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主编的 《国际金融法》“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而编写”(见封底),在内容安排和章节设计上有精心独到之处。但笔者在认真研读之后,遗憾地发现该书存在诸多错漏。要而言之,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硬伤”多有、归纳失之周严、国际金融实务观照不足等三个方面。
存在多处明显“硬伤”
第20页显示,“2006年1月1日起,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权数分别为44%、34%、11%、11%”。这组数据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篮子中,各国货币的构成比例每五年调整一次。IMF执行董事会已于2010年11月15日完成了对组成SDR(特别提款权)一揽子货币的例行五年期审查,并对货币篮子权重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后,货币篮子中每种货币所占的比例如下:美元41.9%、欧元37.4%、日元9.4%、英镑11.3%。调整后的货币权数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42页显示,“贷款期限是指连借用带偿还的期限,通常是指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整个期间”。显然,该书对“贷款期限”的理解是错误的。贷款期限是指贷款人将贷款给借款人之后到贷款收回时这一段时间的期限,它是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贷款期限的起算时间应是贷款人实际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时,而非该书认为的“贷款协议生效之日”。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学》(朱榄叶主编)等主流法学教材均持这种观点。
第161页显示,“根据可否撤销,信用证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etterofCredits)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这一分类已过时。ICC(国际商会)于1933年首次公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经多次修订。现行文本是2006年修订、2007年 7月 1日 起 生 效 的UCP600(“600”意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这一类别,也就是说,所有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显然,该书的分类依据是UCP500,按照UCP500的规定,信用证中应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凡未注明是可撤销信用证的,均视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可见,UCP500是允许开证人开出可撤销信用证的。UCP500修订生成的时间为1993年,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而随着UCP600的正式实施生效,已经使用近13年之久的UCP500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162页显示,“信用证结算方式把原来应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支付货款的责任转嫁由银行来履行,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通过信用证的媒介作用变为了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保证了出口商能够及时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其中“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之表述不严谨。银行信用并非绝对可靠,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银行实施或银行参与实施的信用证欺诈并不罕见。因此,银行信用实质上也是一种存在风险的商业信用,只是较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相对更可靠。既然银行信用也是一种商业信用,那么所谓的“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的说法就不合逻辑了。
归纳失之周严
第67页,著者对世界银行“贷款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但却漏掉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世行贷款均以美元计值,借款国偿还时也必须偿还美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借款国承担。
第155页,“汇付的分类及特征”部分显示,“根据汇付结算工具的不同,可以将汇付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这一分类不完整。除了电汇、信汇和票汇之外,还有凭单付款的汇付方式。凭单付款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开立汇票寄往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收款人提供的某些指定单据即可付款给收款人,汇入行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向收款人发出汇款通知书,作为汇付依据。
第158页,“托收的特征”,该书对托收特征的两点概括很正确,但不够周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支付时由买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付款方式为顺汇法,如汇付;由卖方开出汇票给买方,买方依据汇票付款的为逆汇法,如托收和信用证。托收是一种逆汇法的支付方式——这是托收的重要特征之一。
对国际金融实务观照不足
该书称,其对国际金融法知识的系统介绍建立在“国际金融实务知识基础之上”(见封底),但实则对许多重要的国际金融实务问题并未予以关注。
第160—165页,该书介绍了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的分类及特征、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等内容。但在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信用证欺诈问题却完全未提及,这是内容安排的一个重大疏漏。信用证所具有的独立、抽象的特点,使得信用证欺诈成为可能。信用证欺诈内容之缺失,既是实务观照不足的体现,也不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信用证的特征、运作程序等理论问题。据笔者了解,一些主流法学教材均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详细内容。
第165—171页,对于“国际电子资金划拨”这部分内容,该书将其分为 “电子资金划拨概述”、“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电子资金划拨的运作程序”等方面来介绍,内容同样失之完整,缺少对国际金融实务的观照。实际上,在电子资金划拨实务中,有三个问题是必须关注的:一是关于发端人(付款人)能否撤回划拨资金的指令问题;二是付款人(发端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三是银行的错误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总的来看,书中存在的瑕疵其实不难避免。如果著者能够时刻关注国际金融界的发展变化以及学界的研究动态,就能更好地把握知识更新的节奏。另外,由于是“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而编写”,那么对于概念性的表述,也应该更加科学严谨一些。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原标题:专业论述需严谨对待——《国际金融法》勘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