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On the Trend and Policy Inspiration of Europe University Research Evaluation System
【作者简介】刘莉,朱军文,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内容提要】 欧洲国家基本都建立了全国性高校科研评价制度,并不断改革与完善,形成了一些共同特点和主要趋势。结合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任务和高校科研评价的现状与主要问题,建议尽快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独立性的外部评价机构,逐步向第三方评价制度转变;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构建合理的成果质量与影响力评价标准;形成同行评价与计量指标相互补充的评价方法,逐步引入利益相关者评价。
【关 键 词】欧洲/高校科研评价/启示
在“大科学”时代,科研评价已经成为欧洲各国政府制定科技政策、配置科技资源与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影响欧洲“国家竞争力与高校声誉的关键因素之一”。欧洲高校科研主要由公众资助,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因此高校科研评价的目的之一在于提升高校科研及其效用,评价中要“测量”高校科研的几个维度,如质量、效率、针对性、可行性。目前,欧洲国家基本都建立了全国层面的高校科研评价制度,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科研评价的改革与完善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1 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独立性的外部评价机构,逐步向第三方评价制度转变
欧洲主要国家的高校科研评价制度坚持国家主导,政府在高校科研评价中充当资源提供者的角色,发挥“元评价”的作用。欧洲各国政府一般建立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高校科研进行评价,以保证评价活动的客观性、独立性、专业性。始于1986年的英国高校科研评价在欧洲最为成熟,其科研评价机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性、中介性和公益性。2007年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建立了独立的管理机构——研究与高等教育评价机构(AERES),在全国范围内对研究组织和高校科研开展评价。荷兰高校的科研评价近些年尽管经历过一些比较大的改革,但是改革前后,都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负责开展具体评价工作。2004年之前,荷兰高校科研评价由高校自治组织——荷兰大学协会负责,2004年之后由荷兰与弗兰德地区认证组织授权的民间质量评价机构——荷兰大学质量保障署负责。2006年意大利国家高校及科研机构评价署(ANVUR)成立。2010年依据意大利总统法令,该评价署被赋予科研评价的职能,对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进行联合评价。次年,该机构公开宣布对全国的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校间财团2004~2010年7年间的研究进行评价。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提出用“第三只眼睛”对政府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开展独立评价。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逐步培育和依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建立独立的社会化科研评价体系。”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批中介评价机构。但是由于体制、传统、经费来源等方面的制约因素,这些中介评价机构多数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独立性不强,评价活动也容易受行政力量的影响。长此以往,这些机构发展缓慢,评价活动的科学性遭到质疑。因此在我国高校科研评价制度改革与完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评价过程中的“元评价”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评价机构的独立发展,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价制度。尤其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在立项时要经过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同行评价;实施过程中,要有独立的同行专家开展过程评价与指导;研究成果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结题验收。
2 加快建立与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
欧洲各国高校科研评价非常重视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开展评价。如德国科研评价的鲜明特点是根据科研机构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德国科学委员会的评价体系就针对不同学科制定了详细的评价指标。再如在法国高校科研评价中,评价科学的学术产出是主要标准,但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要求。在意大利高校科研评价中,文献计量学的评价指标普遍使用于自然科学和工科等“硬学科”,而社科和人文学科只能依靠同行评议。英国在研究卓越框架(REF)建立过程中,曾计划建立分类评价的机制,将所有学科分为科学和其他科学两大类。基于科学的学科(简称SET学科)是指除了数学和统计学之外的自然科学、技术、工程和医学等学科;其他科学(简称非SET学科)则包括艺术、人文、社会科学、数学和统计。REF对两大主要学科,即SET学科和非SET学科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咨询了已经建立的部分和发展工作后,建立一个评价所有学科的系统,将比双层系统更适合,当然在不同的专家组内部有一些适当的变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述想法在现行 REF分类评价中仍然没有实现。在新的评价体系中,REF采用以学科为基础的专家组,分36个评价单元,对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分类评价。REF将所有学科分为4个主专家组(main panels):A)以生命、医学类学科为主;B)理工类学科为主;C)社会科学类学科为主;D)艺术与人文学科类为主。每个主专家组下设若干子专家组(sub-panels)。所有这4大类、36个子专家组都要求每位研究人员提供2008年1月~2013年12月这6年里发表的不超过4份的代表作信息。专家组从原创性(originality)、重要性(significance)、严谨性(rigour)的角度,参照国际研究质量标准评价研究产出。
以REF的B组和C组的代表作为例。B组是以理工类学科为主的,其产出形式包括:1)书、书的章节和研究专著;2)会议论文和报告;3)新材料、仪器、产品和工序;4)专利;5)同行评价期刊上发表的论文;6)软件、计算机代码和算法;7)标准文献;8)技术报告,含机密报告。C类以社会科学为主的,其产出形式包括:1)书、书的章节和研究专著;2)期刊论文(含网络期刊),包括发表在副刊上的文章;3)物理人工作品,例如建筑、设备、图画、装置、材料、产品和流程、模型;4)数码人工作品,如数据集、多用途数据集、档案馆、软件、电影和其他非纸质媒介、网页内容如互动工具等;5)临时的人工作品,如展览和表演;6)其他纸质成果,例如目录、会议论文、设计、专题著作、已出版的地图等。
我国高校科研评价注意到了学科间差异,如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但往往停留在理念,在评价实践中落实不够,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体现不够,因此,经常出现用理工科的方法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的现象。“科研考核体系形式单一,没有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和不同科研人员的角色,用一种机制来评价所有的教师。即使针对文科和理科的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也用同一公式乘上不同的系数来折算而已,忽略了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等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人员所从事的不同工作任务性质的差别。”这样的评价方式忽视了不同学科及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差异,不仅给科研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不应有的困扰,影响了科研效率,甚至成为某些领域或科研活动中进行创新的干扰因素。
为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提出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中对分类评价也都有提及。但是如何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关各方做出不少努力。建议我国加快建立与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体系,在高校科研评价中,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科研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充分考虑各种类型科研活动的特点,充分考虑不同类别科研机构的性质,多维度、多元化进行科学分类,努力做到“同类比较”,以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