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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梯次方法编纂民法典
2015年04月22日 08: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4月22日 作者:杨立新 字号

内容摘要:面对编纂民法典的繁重任务,必须动员全国民法专家,集中力量和智慧,采用梯次方法,全面设计立法路线图,各编法律草案分别准备,成熟一部通过一部,保证在较短时间里高质量地完成编纂民法典任务。

关键词:法典;立法;民法;总则;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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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编纂民法典的繁重任务,必须动员全国民法专家,集中力量和智慧,采用梯次方法,全面设计立法路线图,各编法律草案分别准备,成熟一部通过一部,保证在较短时间里高质量地完成编纂民法典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这一任务的完成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通过为标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重任。面对艰巨的立法任务,依靠立法机关工作部门现有力量,难以在期待的时间内完成,须动员全国民法专家,采用梯次立法方法,分解民法典立法任务,力争在5—7年完成这部21世纪先进的、高质量的民法典。  

  短期内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极为艰巨  

  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关系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多,篇幅长,规则复杂。在短时间内完成民法典立法极为艰难,必须面对这一现实。

  有一个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估计,即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大体完备,只要稍加修改,即可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国民法现有的单行法确实比较丰富,已经有《民法通则》(1986年)、《物权法》(2007年)、《合同法》(1999年)、《担保法》(1995年)、《婚姻法》(2001年)、《收养法》(1998年)、《继承法》(1985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从这些法律的名称看,中国民法的内容确实已经基本完备。但这仅是民法单行法在形式上的“完备”,在具体内容上却存在较大问题。其一,这些法律立法的时间跨度达30年,其间我国社会经历了深刻改革,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二,在这段时期制定的法律,很多内容不能反映现实生活需要;其三,在提出编纂民法典思路前,没有统一的立法计划,各个单行法各自为政,立法体例不统一,内容缺少必要的协调,缺少统一的民法典灵魂;其四,旧法的内容已经被新法代替而旧法却没有修订,部分法律已经成为半死的法律;其五,民法典的重要部分阙如,如《民法通则》不是《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没有制定,缺少《债法总则》。

  根据我国目前民法单行法的实际情况观察,编纂民法典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第一,制定新法。编纂民法典,首要的是制定《民法总则》等新法。《民法总则》统领分则各编;《人格权法》规定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在宣示我国人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债法总则》目前没有在立法计划中,应当列入。

  第二,对现有单行法进行归并整合。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担保法与债法总则、婚姻法与收养法进行整合。合同法立法时,强调“大合同法”观念,将债法总则的内容大部分写进来。须对《债法总则》单独立法,对《合同法》进行“瘦身”,同时将《担保法》关于定金和保证的内容归并于《债法总则》。《婚姻法》和《收养法》都是亲属法,应当归并在一起,进一步修订充实。

  第三,修订《继承法》、《物权法》等旧法。《继承法》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当时私人没有更多财产,因而继承制度不健全,必须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物权法》颁布时间不长,但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意见必须体现在其中。

  第四,在上述所有部分都完成立法后,还必须进行民法典的统一编纂。目前有一种说法,主张搞一个“散装”的民法典,即所有民法单行法都完成后就视为完成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民法典必须有形式上的统一,各个单行民法没有进行编纂,何谈“编纂民法典”?何谈完成《决定》的任务?立法机关不可采取这样“偷工减料”的立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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