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不应仅体现覆盖面是否足够广,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同样十分重要。
关键词:缴费;医疗保险制度;医保;分配;城职保;社会医疗保险;保费;参保;累退性;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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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迅速,至2014年底,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经超过了95%,近乎实现了“全民参保”。如果将“广覆盖”看作社会医疗保险公平性的表现之一,那么越来越接近“全民参保”,当然就意味着全体国民在享有医疗保障方面变得更加公平。然而,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性不应当仅仅体现为覆盖面是否足够广,这一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广覆盖”意义上的公平,涉及的是参保人群与非参保人群之间的关系,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公平涉及的则是参保人内部彼此之间的关系。应当说,人们对前一种公平基本能够达成共识,因为无论是基于“国民待遇”还是“可行能力”原则,都没有理由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外。但是,人们对后一种公平,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公平却远未达成共识,甚至缺乏足够的关注。
社会医保含再分配因素
与商业医疗保险相比,社会医疗保险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其强制性,即主要基于劳动契约关系的强制参保。政府强制参保进一步弱化了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与其健康风险以及得到的医疗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必然包含再分配因素。例如,一个对自己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并且能够做出理性选择的人,如果在强制参保时缴纳的保费高于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的保费,那么就意味着他“补贴”了其他参保人。既然强制参保的社会医疗保险总是包含再分配因素,那么问题就在于,什么样的再分配才是“公平”的?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当符合这样的公平原则,即可以包含一定程度的正向再分配,但不应当包含反向再分配。也就是说,可以允许参保人群中出现系统性的“富人补贴穷人”,但至少不能出现系统性的“穷人补贴富人”。这不仅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福利属性的内在要求,同时也符合罗尔斯“差别原则”这一较弱的伦理标准。尽管与完全不存在再分配相比,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认为正向再分配比反向再分配更可取;但是,如果再分配一定不可避免,那么基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福利属性,则有理由认为正向再分配更可取。然而现实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反向再分配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