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们对待所有现有理论的基本态度,是把它们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
关键词:实践/实质/实用主义;前瞻性道德理念;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后现代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我们对待所有现有理论的基本态度,是把它们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相对千变万化的实际而言,理论只可能是片面的或局部的,不可能是普适的,只可能是随真实世界的演变而相应变化,不可能是给定的永恒真理。学术可以,也应该借助不同流派的现有理论来协助我们认识实际,来推进我们对实际的概括,但绝对不应该像高度科学主义化的主流西方理论那样用来表达虚构的普世规律,或对真实世界实际片面化和理想化。真正求真的学术是根据精准的经验研究,通过对现有理论的取舍、对话、改造和推进,来建立带有经验界限的、行之有效的、更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再返回到经验/实践世界中去检验。如此的学术,探索的应该是由求真和崇高的道德价值动机出发的问题,不该局限于如今流行的比较庸俗和工具主义/功利主义的研究方法或其所谓的“问题意识”。这才是这里提倡的“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质含义。
【关键词】实践/实质/实用主义;前瞻性道德理念;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后现代
【作者简介】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荣休)
今天影响最大的社会科学采用的研究进路主要是从理论出发而得出某种“假设”,而后搜集经验证据来支撑其假设,最终再返回到理论。笔者多年来提倡的则是要将此进路颠倒过来,即从经验证据出发,借此来检验各种理论,决定如何对其取舍、汇合、重构、推进,建立更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然后再返回到经验中去检验。
这就意味,首先,我们不会将现有理论当作给定答案,而是要将所有理论都“问题化”。这是因为,真实世界千变万化,绝非任何单一理论所能完全理解。也是因为,现有理论多源自西方经验的简单化和片面化,但中国的经验,从源自西方的理论来看,则是充满“悖论”的(譬如,充满一双双被认为“不该”并存的实际)。而且,即便是相对西方实际本身,由于在现代科学主义的霸权下,社会“科学”充满对普世理论建构的冲动,强烈倾向将复杂的实际建构为简单化的、片面化的、逻辑上整合的、排他的普世规律。我们需要将那样的认识过程和研究进路颠倒过来,从实际出发再返回到实际去检验,而不是从理论出发,将实际剪裁来纳入某一理论。
如此的研究进路的优点,在于它不轻易被任何现有理论或意识形态所主宰,并意味其概括与经验证据更加紧密连接,更有可能导致更符合实际,尤其是中国实际的概括和其新理论的建构。
虽然如此,这样的比较“实质主义化”的研究进路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弱点是,缺乏意图普世的理论所附带的前瞻性。后者将其自身建构为依据某种不言自明、无可怀疑的普世“科学”“公理”/规律,但实际上,多是某种理想化价值的设定(譬如,“理性经济人”或“劳动价值论”),而后通过演绎逻辑将其建构为一个逻辑上整合的模型。它借助科学主义的大潮流而将本身建构为类似于自然科学所追求的无可置疑的真理。其弱点是将复杂多面的实际简单化、片面化,但同时带有较强的前瞻性,因为它不单是对实际的概括,更是对实际的理想化。它更容易被人们接纳和被政权采纳为统治意识形态,由此成为“主流”。而笔者提倡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进路,则缺乏前瞻性意识形态化的可能,因此只可能成为某种“另类”理论。
这里,笔者的建议是有意识地根据不同文明传统自身至为崇高的道德理念做出主导性道德价值的选择,并借此区别“善”与“恶”的实际和实践,目的不仅是要更精准地认识实际,更是要提出改造实际的主导性道德价值观。后者虽然带有一定的“普世”意图,但它完全尊重全球各大文明传统的不同的崇高道德理念的正当性。关键在于不仅要认识到那样的理念的普世的一面,也要认识到其特殊的一面,由此来建构一个带有开放性而不是排他性和封闭性的新型社会科学。
本文将通过笔者多年来开办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的入门课程关于当今四大主要社会科学理论传统的讨论,来点出各自的贡献和弱点,借此进一步说明这里要阐释的研究方法和进路,也借此说明占据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化理论传统的不足。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堪称漩涡似的“规范认识危机”之中:中国与西方传统、革命与改革传统、经典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传统相互冲击,形成了一个充满矛盾的思想世界。两大主流理论——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中国的基本实际,但它们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主宰着人们对中国的认识以及各高等院校的社会科学(包括历史)学科培训。而批判这两大理论的主要理论,其一是实践/实质/实用主义理论传统,因缺乏前瞻性,基本限于对历史的认识,其二是后现代主义理论,则主要限于话语研究和对现代主义的批判,同样缺乏前瞻性。
本文先从实践(实质/实用)理论出发,一方面论述其学术认识方法的优点,一方面建议为其添加前瞻性的道德理念及相关话语。这并不是要提倡建构绝对/普适/排他性的理论,而是主张一个带有多元性和宽容性的认识方法和理念。在此之上,我们仍然需要纳入经典新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一系列不可或缺的洞见。同时,也要借助后现代主义来认识那两大理论所依赖的简单化的、逻辑上整合的普适化“理想类型”理论建构方法,以及其隐含的现代主义和科学主义。在认识方法层面上,“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进路要比普世性和排他性的经典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都更符合实际,更具多元性和包容性。相比后现代主义,则并没有走到怀疑一切客观真实的话语主义极端。
简言之,我们要做的是根据扎实的经验证据来决定对不同理论的取舍、对话、重构和推进,再返回到经验/实践中去检验。我们做学术的目的应该是求真和带有前瞻性的道德理念,而不是任何时髦或给定的理论。面对千变万化的实际,现有理论应该成为我们探索实际所提出的问题而不是答案。
一、 实践/实质/实用理论的不足
下面先讨论几位重要的实质、实用和实践主义理论家,通过对他们理论的评述来指出实质主义在认识论方面的比较贴近实际的优点,这十分不同于形式主义理论的脱离实际的强烈冲动。正因为如此,实质主义也缺乏形式主义理论那种科学主义化和高度简单化、普适化和理想化所附带的前瞻性和意识形态化威力。本文的建议是,实质主义理论应该明确纳入根据世界各大文明传统的崇高道德理念,赋予自身所欠缺的,能够区别 “善”与“恶”实践的前瞻性,来与形式主义的霸权抗衡。
(一) 实质主义论析举例:波兰尼、恰亚诺夫和瑞格理
1.波兰尼
我们可以从波兰尼(Karl Polanyi)的实质主义理论开始。波兰尼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对“前资本主义”世界的论析,说明其中的交易/交换不是“价格设定的”(price-making)、“自律的”( self-regulated)资本主义市场交易,说明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交易/交换其实主要是“互惠、再分配,或政权主导下”的,乃是“嵌入于社会”的现象。当时的经济体所关注的主要是生存和使用,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中追求资源最佳配置和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交易。这是对理解“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早期的有力洞见,可以协助我们认识、理解诸如礼品交换、生存主导的生产和交换,乃至于政权主导的贸易等。
波兰尼还提出了对自由主义关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建构的质疑,特别强调市场经济实际上不可脱离社会“嵌入性”(embeddedness)来认识和理解。土地、劳动力和货币并不是真正脱离社会的商品,仅是虚假的商品(fictitious commodities),都脱不开与国家和社会的紧密关联。更有进者,波兰尼还论证,英国(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转型”历史过程,乃是市场商品经济侵入社会而引起“能动的社会”(active society)的自卫和反抗的过程,从而形成了“被规制的市场”(regulated market),而非新自由主义所虚构的“自律的市场”。自由主义建构的“经济市场”实际上乃是一个“社会(中的)市场”(social market)。
同时,面对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以及法西斯主义的兴起,波兰尼显示了对马克思主义一定程度的认同,倾向“民主社会主义”的理想(Block, 2003)。部分由于此,他被反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霸权的社会学家认可,一定程度上也被新一代马克思主义学者认可。
正如他的主要阐释者布洛克(Fred Block)指出,波兰尼倾向认为市场“始终都嵌入于社会”(always embedded in society),虽然他并没有更明确、透彻地阐明这个概念,也没有冠之以鲜明的称谓(Block, 2003)。部分由于此,他的理论尚有待后来者更为明确地推进。布洛克正是据其经济市场必定“嵌入于社会”的论点而将波兰尼认定为社会学分科的“经济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而布洛维(Michael Burawoy),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强调的则是波兰尼和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思想间的亲和性,特别突出两者对资本主义市场“霸权”的认识,突出劳动者对其抗拒的必要,由此提出了聚焦于劳动者研究的新的“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sociological Marxism)设想(Burawoy, 2003)。
正如沈原所阐释,这是当今面对全球化了的“第二次大转型”研究中的两大学术研究进路之一。一是主要关注全球化资本下的新劳动者的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一是“新古典社会学”(例如塞勒尼[Ivan Szelenyi])关注全球化中新的精英(如掌控新“文化资本”而不是旧型的产业资本家)的视角。(沈原,2006,2007)
对研究中国历史和实际的学者来说,还要认识到,波兰尼的论说主要限于前资本主义经济早期和资本主义经济两端的对立体,基本没有考虑到处于两者之间的前工业长时段历史实际,即部分为市场、部分为生存的经济体系。后者实际上是中国帝国时期之后半期的经济史的主要内容。
固然,波兰尼的研究并不具有普世野心,它带有一定的经验适用边界,那是其相对符合实际的认识方法上的优点;但它欠缺真正可以与两大经典主流理论影响抗衡的鲜明的前瞻性。那也是为什么布洛维要为其添加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和标签,借此形成了更为鲜明的“社会学的马克思主义”学术理论流派。
2. 恰亚诺夫
恰亚诺夫(A. V. Chayanov)虽然和波兰尼同样常被视为实质主义的代表性理论家,但与波兰尼有一定的不同。他更关注帝国晚期和资本主义初期的俄国,即处于波兰尼的前资本主义早期和工业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之间的历史阶段,亦即兼具波兰尼型交换和现代市场交易的中间阶段。恰亚诺夫从小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这个基本事实出发,阐明了其与资本主义单位的不同:由于其经济决策同时考虑消费和生产,而且其所依赖的劳动力几乎全是农户家庭自身的给定劳动力,而不是雇佣的工人,其经济行为与逐利的资本主义单位十分不同。譬如,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一个资本主义的雇佣单位不会在劳动力边际报酬降到低于雇佣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继续在单位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为那样是会亏本的。而一个小农户则不同,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由于生存(消费)的压力,会为了家庭消费的必要,几乎无限地继续投入更多的家庭劳动力。(Chayanov, 1966 [1925])
在中国的经济史中,这个道理主要展示于小农从粮食生产转入劳动更加密集但单位劳动报酬较低的商品生产(主要是棉花-纱-布和蚕桑-缫丝):一亩棉花-纱-布生产大约需要180天的劳动,18倍于水稻,但只带来数倍的报酬;蚕丝需9倍于水稻的劳动,但只带来三四倍的收入。这样的农业 + 手工副业的低报酬劳动都是由家庭中的老人、妇女和孩子来承担的(“家庭化生产”)。笔者曾将这种商品化论析为“内卷型商品化”,既区别于“剥削型商品化”(譬如,由地主将收缴的实物地租卖出),也区别于资本主义式的“营利型商品化”。由于此,在同一个商品经济中,小农户单位土地的产出会超过一个资本主义单位,从而支撑更高的地租,也就是说地价。正因为如此,在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高度劳动密集化的小农户战胜了资本主义型的雇工经营式农场;在其他地区也占据到农户的绝大多数。对于我们认识共和国之前的中国经济史,恰亚诺夫提供了极具启发性和洞察力的论析。(黄宗智,2014a:第1卷、第2卷)
同时,恰亚诺夫还预见到小农户在工业时代和高度发展的市场环境下长期延续的实际,并提出了一个可能的前瞻性方向,即提出建立为小农在商品经济中提供“纵向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的设想——既非资本主义(企业化)型的市场经济,也非完全与资本主义对立的集体化计划经济。它既不同于波兰尼型的前资本主义论析,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计划经济设想。(黄宗智,2015b,2018)
一定程度上,恰亚诺夫理论可以说超出了波兰尼理论的范围。这是他与波拉尼的一个重要不同,也是他具有特殊理论洞见的一个方面。尽管如此,恰亚诺夫的理论仍然缺乏更为宽广的和长远的视野,因为它关注的主要只是小农经济,即便是商品化了的小农经济。
3. 瑞格理
此外,我们还可以以实质主义经济史理论家瑞格理为例。在认识方法的层面上,他与恰亚诺夫相似,也是从最基本的事实中去探寻最重要的理论概念。他特别突出前工业经济所依赖的有机能源和工业经济的无机(矿物)能源之间的关键差别。前者的极限乃是作为耕畜的马力,最多只可能达到一个人劳动力能量的7倍,远远不及后者如单个矿工(在19世纪)每年所能生产的约200吨煤炭通过蒸汽机所能产生的能量。我们知道,在工业时代,单一辆人们常用的轿车便可以达到数十到数百匹马力的能量,突破了此前极其有限的人畜能量所限定的产出水平。瑞格里借此说明前工业时期的农业经济与工业时代的工业经济的基本不同,连带也含蓄地说明了基于后者的经济学之所以并不适用于前者。(Wrigley,1988)这是对基本实际的洞悉,但常被如今的新古典经济学家所忽视。他们习惯将源自资本主义工业经济的理论逻辑用于所有经济体,包括前工业时期的农业经济。(黄宗智,待刊a)
波兰尼和瑞格理等(也包括恰亚诺夫以及其他可以被视为实质主义的理论家,如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和斯科特[James Scott])实质主义类型的理论家基本都聚焦于前工业时期社会经济的论析,其理论缺乏关乎工业化了的社会经济体的现代性和前瞻性,不如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或马克思主义理论那样具有明确的现代性和前瞻性。这是它们只可能成为另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实践主义:布迪厄
与上述理论家们不同,布迪厄很好地突出了实践理论与形式化“理想类型”主流理论之间在认识论层面上的根本性差异:前者更贴近真实世界,是超越单一的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单一的意志主义或结构主义、唯心主义或唯物主义的理论。他论析,实践是超越两者,经过其互动与结合所产生的,因此其逻辑是模糊的而非清晰的,但是更符合实际的。布迪厄给出的重要例子是阶级“习性”和“象征资本”,比偏向单一方(阶级结构或物质资本)的形式化理论更符合实际,因为真实世界不可能是完全简单取决于主观或客观、意志或结构、唯心或唯物,以及理性或感情的任何单一方。简单将二元对立的任何一方排除于认识之外,乃是不符合实际的建构。它仅是西方现代主流理论的惯用方法。在认识论层面上,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要比上述实质主义理论家们的理论更为明确地符合真实世界的实际。尤其是他的象征资本概念,已经促使“左”和“右”的经济学和社会学-人类学界较广泛地采用了诸如“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关系资本”“政治资本”等一系列衍生用词和概念。有的还根据他的启示,在其他领域洞察到他所阐释的(类似于阶级关系中的)剥削关系,包括“象征暴力”的概念。(Bourdieu, 1977, 1990 [1980];黄宗智,2015a )
但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布迪厄的实践理论缺乏能够区别“善”实践与“恶”实践的标准,容易陷入纯回顾性或纯“客观性”,缺乏前瞻性的准则。“左”“右”形式主义理论,相比实质主义或实践主义理论,则不仅关乎实然,更连带关乎应然。那既是它将实际简单化和片面化的弱点,也是其具备强势影响的部分原因,使其更简单易懂,具有明确的前瞻性,也更会被当权者借用为统治意识形态。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虽然更符合实然世界,但欠缺关乎应然的设定。
虽然如此,布迪厄自我认同无疑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并且长期广泛参与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各种活动。他的“象征资本”概念,无疑是要将马克思的阶级论析推进、扩延到象征领域,而他关乎“实践”的论析则是要更进一步阐明马克思之强调行动胜于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同时,布迪厄对片面化的“理想类型”理论建构方法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根据笔者的理解,他的理论一定程度上不仅是对自由主义也是对马克思所采用的理论建构方法的批评和修正。
在我看来,布迪厄的理论还需要更明确地考虑后现代主义所突出的“话语”维度,那是前瞻性道德理念不可或缺的维度。因此,我们也要考虑“表达”和“话语”及其与实践之间的关联,并认识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充满张力甚或是相悖的。布迪厄则完全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个层面,几乎等于是设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一致。
笔者曾经特别强调,在中国的法律历史中,道德理念与实用考量所结合的“实用道德主义”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两者既有相符之处也有相悖之处。正是两者的结合和互动形成了中国法律长时段历史变迁背后的主要动力(黄宗智,2014b),亦即笔者称作“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布迪厄没有关注的维度。
(三)实用主义
在美国的环境中,伴随形式主义法学而来和与之抗衡的不是实践主义,而是实用主义理论。兰德尔(Christopher Langdell)从1870年到1895年执掌哈佛大学法学院25年,乃是美国的形式主义“古典正统”法律思想的创始者和奠基者。他有意识地将法学等同于欧几里德几何学,将其建构为一个从给定的、不言自明的“公理”(个人权利),凭借演绎逻辑来得出一系列定理,借此将其前提公理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兰德尔虽然学术著作很少,但他一心一意地聚焦于上述目标,通过教学和其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权力和影响,成功地将其心目中的法学建构为美国(所谓)“古典正统”的主流法律理论。(黄宗智,2007,尤见第15章;亦见黄宗智,2015a:后记一;黄宗智,待刊b)
如此的法学其实与韦伯视作“形式主义理性”理想类型法律的传统非常近似。其弱点在于,和欧几里德几何学一样,它是在被假设的世界中方才适用的理论,用于真实世界,它只可能是片面和简单化的理论。但同时,由于它自我设定为(像几何学一样)无可怀疑的“科学”理论,借助现代 “科学主义”的巨大浪潮而占据“主流”强势地位。由于它还是对实际的理想化,也具有前瞻性,甚至常常会使理念被简单等同于实际。(尤见黄宗智,2015a:后记一)
正因为违背实际,它也促使与其对立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的兴起。后者的奠基人物是兰德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同事,后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他开启了长期以来与古典正统对立并存的法律实用主义传统。法律实用主义传统关注真实世界的法律实践多于被建构的条文和理论,也关注实用性的社会改良。在政治立场方面,它是相对“进步”的法学传统,在美国多来自民主党而非相对较“右”的和较保守的共和党。
在其实际操作中,美国的法律体系与其说是古典正统/形式主义的,不如说乃是结合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两大传统长期拉锯的一个体系。那样的结合实际非常具体、形象地体现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组成上。在近一个世纪中,先由形式主义占到其九名大法官的多数,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以及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之后,转为实用主义占多数,近几十年则伴随新保守主义的大浪潮而再次反之。在实践层面上,我们可以说两者的拉锯、结合才是美国法律体系整体历史真正的核心,并且赋予了美国的正义体系比其任何单一面更强大的生命力。(尤见黄宗智,2007:第15章;亦见黄宗智,2015a:后记一)虽然如此,形式主义的一方无疑一直占据了前瞻性话语层面的高地。
韦伯区别了四大类型法学传统(形式非理性、形式理性、实质非理性、实质理性),意在勾画出历史上不同法律体系的划分地图。他论析的关键主线,是将西方法律体系的历史视为一个逐步趋向形式理性的传统,将其论述为西方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以及其现代化的核心(虽然,他对其未来表达了一定的忧虑——讨论到形式理性类型未来可能会成为一个“铁笼”似的体系)。至于非西方的法律传统,他虽然偶尔还使用了“实质理性”的矛盾结合范畴来讨论中国(以及西方的社会主义法律),超出了自身所设定的片面化了的形式理性和实质非理性、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建构,但是他对所有的非西方法律传统的最终判断,是将它们全都划归为“实质主义非理性”类型。他将实质主义等同于专制权力和不可预测性(区别于高度逻辑化、专业化和独立的形式理性法律体系),也将其等同于道德价值理念,同样缺乏形式理性的逻辑性。他更将形式理性法律视作科学的、普适的、无可辩驳的逻辑化体系。结果,在他的全球不同文明的法律体系历史论述中,非西方文明最终只不过成为其论述的西方形式主义理性法律体系的陪衬,是他赖以突出西方形式理性文明“特色”的“他者”,一如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所批评的那样。(Weber,1978 [1968]:第8章;黄宗智,2014b,第1卷[2001]:总序,亦见第9章)
在笔者看来,理想类型的理论建构方法,虽然其初衷可能仅是一种学术研究方法,即凭借将复杂实际简单化、片面化,凭借演绎逻辑来梳理、洞察那单一面所隐含的机制和逻辑,但是如此的理论建构后来多被绝对化、普适化、理想化,甚至被等同于复杂得多、多元得多的真实世界。
简言之,形式主义理论的弱点,在于对经验实际的简单化、片面化,但其优势也来自同一根源。它不仅将实际片面化,同时也将其理想化,由此而占据了前瞻性话语层面的高地。它正是通过对实质/实践/实用的经验实际的简单化,以高度“科学化”、普适化的自我包装占据了对现代和未来理想化的高地,从而占据“主流”。它也多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和英国,采纳为统治意识形态。
相对来说,实践/实质/实用主义的优点主要在于其对形式主义认识论的批评,说明其乃是对真实世界的简单化和片面化,突出真实世界的复杂性,从而占据了批判形式主义的主导地位,并长期以来一直与其拉锯不休。相对形式主义而言,它(们)的弱点是,虽然更符合实际,但缺乏形式主义的简单、前后一贯的清晰性,也缺乏其前瞻性和其连带的话语威权。形式主义理论借用理想类型的建构将其理论理想化——人不再是结合理性与感情、理念与现实的实体,而是通过理想化、形式化、逻辑化而被建构为简单的“理性人”“逻辑人”“科学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和经济学不再是复杂的结合发展与剥削的资本主义实体,而是被建构为科学化、理性化的经济体。这正是形式主义在认识层面上脱离实际的弱点,但也是它能够成为“主流”统治意识形态的秘诀之一。
(四)前瞻
我们要问的是,如今和未来的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往哪里去?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有意识地选择、采纳更符合实际的实践主义认识方法,摆脱因形式化理论将其本身(实际上同样是价值的抉择,如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建构为不言自明的客观科学公理——使人们形成了以形式化理论替代实际的惯习。那样的研究方法很容易成为认识真实世界的障碍。
同时,我们应该直面价值选择的必要,并接受人们抉择的多元性。它应该是被一个国家/社会的人民公认为值得拥护的价值抉择,是值得成为社会/国家的崇高理念的抉择,但它也应该能够容纳世界上不同的社会/国家和人民所选择的不同的道德理念。形式主义(实际上所做出)的价值抉择不是,也不该被建构为唯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科学普世“公理”。
在中国,儒家所设定的“仁”与“仁治”,或“亲民”和“止于至善”的道德价值观,以及历代的谚语所蕴含的“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治理理念,具有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传统。它也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和追求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理念(“共同致富”)相互呼应。它完全可以被采纳为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的最高道德价值,没有必要将其像西方理论那样不符实际地建构为一个排他性的 “科学的”普世“公理”。
这里还要说明,中国的“仁”理念和西方现代启蒙哲学大师康德(Immanuel Kant)的“绝对命令”具有一定的亲和性。康德有说服力地论析,在纯理性和实际行为之间,我们还需要一个中介性的“实用理性”范畴来认识和理解。康德根据启蒙时代的基本道德精神,为实用理性设定了一个“绝对命令”,认为行为应该符合这样一个理性标准:行动者是否愿意(根据其理性判断)将其行为准则设定为一个普适的标准?如果是,则应该可以就此行为,不是,则不可。儒家的“仁”道德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被称作中国的“黄金规则”)和康德的“绝对命令”同样可以被设定为一个现代的崇高准则,具有同样广泛的适用性。其中的差别仅是一个被据实认作道德理念的抉择,另一个则在后来的科学主义时代被演绎为个人权利并建构为“理性”的普世科学公理。(黄宗智,2015a:第22章,亦见后记一)
与后来的经典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绝对价值和经典马克思主义所设定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公理不同,儒家和康德原来提出的道德(哲学)标准不连带有将道德理念假设为无可辩驳的、绝对普适化的科学公理的冲动,自始便将如此的前瞻性道德抉择视为道德哲学理念,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无可置疑的、普世的客观公理。
因此,以道德理念为主导的话,也不会连带有科学主义化、绝对化的冲动,以及将理念等同于实际的冲动,不会像形式主义理论那样将实际/历史简单化、片面化、排他化,并促使人们将理念等同于实际,甚至以“文明”“科学”“现代化”等借口而强加于非西方世界, 成为帝国主义的(“东方主义”)话语和侵略的一个重要动因和借口。
道德准则可以给予我们上面已经论证为相对符合实际和真实的实质/实践/实用理论所缺乏的前瞻性。它不会像形式化公理那样连带着片面性和绝对性,成为认识真实世界的障碍。借此,我们既能够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也能够更宽容地认识并设定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崇高理念,同时又排除现代主义那样的绝对性、排他性和假科学性。由于在认识论层面上更为包容,并强调从实际出发,它更能够纳入其他理论和文明的洞见对待真实世界,让人们更好地观察世界,更好地认识今天,也更好地设想未来。毋庸说,它也可以成为一个足可与形式主义抗衡的理念和话语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