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问世至今,如何治理互联网成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互联网;规制;立法;话语实践;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从上世纪 90年代互联网问世至今,如何治理互联网成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技术决定论者认为,技术是“人类活动每一个领域中通过理性获得的具有绝对效率的方法的总和” (Ellu,1964) , 它“造就了一个遵守自身法则、抛弃所有传统的无所不能的世界” (Ellu,1964) 。互联网发展早期,这种观点赢得了大量追随者。从凯文•凯利( 1995)“没有人控制互联网,没有人负责……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运转正常的无政府组织”的预言,到约翰•佩里•巴洛“实施开放的、不受规制的互联网”的呼吁 ( 柯兰 ,芬顿 ,弗里德曼 ,2014) ,到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 1996)“全国性的法律不应当存在于赛博空间”的论述,不少学者都坚信互联网去中心化、跨国界的传播特征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原本受地域局限的政府控制、法律控制将无法实现;而互联网公开、分权、互动的特质也反对国家规制,提倡“网络无政府”和“网络无法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人们获得极大便利与机会的同时,网络黑客、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泄密等网络犯罪事实的涌现,也让用户、组织和国家饱受伤害。面对现实,关于网络规制的争论不但没有停息,反而更加激烈——除了原先的网络空间“无法律、无国界、无法管治”的“三无 ”主张以外 ( 秦绪栋 ,2014) ,在支持网络规制的阵营中还出现了另外两种立场。一是提倡网络社会的自我规制,认为只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和公民的自律就足以维护互联网的秩序,如互联网治理理论家米尔顿•米勒认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指的是在没有顶层的总体政治权威的情况下,相互依存的行为者之间的协调与规制” (Mueller,2010) ,“互联网最好由用户和专家来管理,而不是由政界人士和政府来管理” ( 柯兰 ,芬顿 ,弗里德曼 ,2014) 。二是认可和支持政府以法律等手段给予相应的控制 ,如互联网创始人蒂姆•博纳斯•李坚持认为政府应进行干预,“以保护无差别的和平等网络使用权” ( 柯兰 ,芬顿 ,弗里德曼 ,2014) ,凯斯•桑斯坦在《共和国宣言》中也呼吁加强网络监管,奇特林有言“人们之间善意的慷慨大度无法解决冲突时,传统的规制者就需要挺身而出” (Zittrain,2009) 。
而事实上,从 1996年美国《联邦通信法》率先更新数字时代的规制,到 1997年 6月 13日世界上第一部规范互联网的专门法律德国《多媒体法》的诞生, 1到“棱镜门”等网络安全事件爆发后,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权利而加强立法力度,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制依然是一种重要手段,而且受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客观上,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开放性也带来了线上线下社会的复杂性,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中层出不穷的问题单靠技术或是公民自身的调控,无法平衡与解决,需要国家和政府层面权威的法律法规来实现规制;二是主观上面,面对互联网时代国内公民力量的崛起与全球范围内国家主权的争夺,各国政府亟需通过法律手段来监管和最小化由互联网带来的政治风险而不至于伤害到政权本身,从而捍卫自身权力的正当性与稳定性 ( 郑永年 ,2014) 。
在我国也同样如此,除了在传统法律法规中修订或补充与互联网有关的条文以外,从 1989年公安部颁布《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 200多部全国性互联网专门法。值得一提的是,在话语表达、意见沟通方面,互联网为广大公民提供了更便利渠道,但网络表达中所出现的诽谤造谣等问题也严重干扰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国家对于互联网上话语的法律规制也毫不放松。我国对互联网话语的法律规制同样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普通法中不断增补与互联网话语实践有关的内容和条款,二是设立互联网专门法。
我们在“中国知网 -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法规库”数字平台上,在“标题 &&关键词 &摘要”栏以“互联网”、“网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中剔除涉及基础建设、营业许可、金融商业、软件病毒等方面的制度条文和审批报告,最终发现有 38部全国性法律法规对公民互联网上的话语实践提出了直接的要求。 2本文将以这 38部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参考我国《宪法》、《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上位法的内容要求,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审视我国互联网话语规制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并为未来立法提供可行性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