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版)的颁布,我国已先后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配套政策。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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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版)的颁布,我国已先后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配套政策。过去一年多来,各地政府也纷纷推出地方“新政”。有些“新政”极具突破性,反映了国家和地方在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方面的决心。
但按照笔者的看法,在外部政策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激发创新主体的内因,成为当务之急———要想方设法调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以及教师等主体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才算是真正清除了。
政策在松绑,可高校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仍悬着
社会服务是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之外的另一项重要职能。但到目前为止,虽然政策利好消息不断,但不少高校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还是“雷声大雨点小”,其内生动力并不强。究其原因,无非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评估导向所致。根据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政府主导的各类评估决定了高校地位和可获得资源,对高校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这些评估并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置于重要位置。以正在进行的第四轮学科评估为例,该项评估主要从师资队伍与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4个方面展开。在与实际应用联系最为紧密的理工科评价体系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指标仅体现在“社会服务与贡献”二级指标下,要求参评学科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主要贡献及典型案例,而内容既可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以是举办会议、创办期刊等学术活动。光这一点就足以说明,科技成果转化在目前的学科评估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
在评估“指挥棒”引导下,高校的注意力自然集中于高水平论文、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奖励以及高水平科研人才等指标,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不起足够兴趣。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重责。为了简化和缩短科技成果实施审批流程,国家和不少地方政府的新政都强调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三权下放,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松绑。但高校科技成果仍然是一类特殊的国有资产,在相关权利下放的同时,高校也必须承担起原先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国资监管职责,出台具体的流程和管理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创业范畴,具有高风险性,如果创业失败或出现经营亏损,势必导致国有资产受损,目前政策对于相关免责条款的解释仍较为模糊,无形中也成为悬在高校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第三,高校与教师权责不对称。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上,国家和地方新政都大幅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例如,上海市允许将不低于70%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给科研团队。对高校而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须承担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责,但绝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于教师团队,学校积极性当然不会高。此外,国家和地方新政鼓励学校师生离岗创业。但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后,其原来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必须找其他教师承担,而且创业后申请的课题进入创业公司,既对学校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也直接影响学校的收入。
【对策建议】改革高校的评价体系。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精神,在保障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高校和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针对教师离岗创业、科技成果评估定价、转化实施流程、转化收益分配等具体问题,高校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提高政策的流程化和规范化程度。另外,要加快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设计,明确高校的作为空间和监管“红线”所在,解决高校领导班子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