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推广使用普通话,是否要消灭方言?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机关和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关键词:方言;执行公务;修改稿;老字号;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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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使用普通话,是否要消灭方言?记者从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获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正在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机关和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促进我省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执行公务根据需要可使用方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指出,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且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根据这一意见,草案增加了:“国家机关和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广播影视作品、广播电视主持确需要使用方言的,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出;影视作品使用方言的,播放时应当同声配注规范汉字字幕。”
广告用字不得用谐音字改变原义
默默无蚊、牙口无炎……目前,广告中利用谐音字、商品包装用语用字混乱现象普遍。《办法(草案修改稿)》指出,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利用谐音字改变词语的原义。
使用繁体字老字号牌匾应设副牌
《办法(草案修改稿)》指出,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手书字;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还特别指出,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不规范用语用字个人有权举报
《办法(草案修改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答复。新闻媒体应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