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背后隐含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个大问题。应该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建立起有效的民主治理和制衡机制,防止演变成干部经济。
关键词:建设用地;张晓山;建立;土地;集体经济;收益;日报;利益分配格局;统一;用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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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日前,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其背后隐含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个大问题。应该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建立起有效的民主治理和制衡机制,防止演变成干部经济。
应调整土地利益分配格局
第一财经日报: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农业的部分,你有什么看法?
张晓山: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农业方面的改革,如发育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农业经营体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扩展到抵押、担保等,力度是比较大的。
相对于十七届三中全会,这次又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其中涉及土地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
目前,主要是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很低。如果提高农民所占比例,也就意味着要减少政府、企业的份额。这对依靠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又该如何获取地方发展的资金呢?
所谓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其背后隐含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个大问题。所以要配套进行税制改革,建立新的公共财政制度,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日报:建立这样的统一市场,是否意味着集体土地入市呢?
张晓山:我理解就应该是同地、同价、同权,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如果将大概有18万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入市,由非流通一下子变成流通,这对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所以,这肯定会逐步调整,不可能一下子都放开。
这其中涉及如何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谁来代表集体,以什么样的经济主体来入市。当然,还要改变这种土地收益的方式。
目前,通过卖地,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一次性的,将未来几十年的收益都给透支了,这是不可持续的。应该通过股份或其他形式,让农民能够获得持续性的财产收入。
当然,还需要强调一点,即使将来城郊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能够入市,入市之后的收益,也不应该完全归农民所有。因为,这部分较高的土地用途变化所产生的收益,并不是其劳动所得,仅是地理位置决定。否则,这对那些位于广大农区、没有开发价值但为全国粮食安全做出贡献的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规划和用途管制应高于所有权
日报: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此你如何看待?
张晓山: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规划和用途管制,其本身是应该高于所有权的。
在建设用地中,绝大部分是宅基地。其余为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部分。有一部分宅基地也会通过整合合并变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就意味着,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界定,本身是动态的,不是固定的。
日报:三中全会之后,市场认为土地制度将会有较大调整,小产权房价格闻风而动,你如何看待?
张晓山:小产权房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全国各地的情况可能不一样,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本原则是,必须对这部分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首先,是否符合用途管制。如果在农用地上建设小产权房,就触犯了用途管制的红线,这是绝对不可能转正的。其次,是否在规划范围内。如果其不负担任何成本就转正,实际上,就是鼓励违法违规,这对那些遵纪守法的人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此次三中全会提到的,同等入市、同地同权同价,对未来的房价影响不大。实际上,这只是使得土地收益的分配发生了变化,土地并没有增加。原来是地方政府、开发商获益,如今是农民集体也会获得相应部分。
真正对房价造成影响的,应该是考虑如何建立全国的联网制度,对现有存量房屋征收房产税。这样因为缴纳税负,会使得持有较多房屋者承担较高成本,会使“房叔”们考虑是否值得继续持有,由此所导致的供给会发生变化。
建立有效的民主治理和制衡机制
日报:三中全会《决定》中同时提出,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张晓山:在强调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时,需要考虑一个问题:谁是集体?谁代表集体?集体成员的资格、权利怎样才能真正实现?这就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将条例规范提上日程。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农村集体往往是空壳子了。除了发包地之外,几乎没有别的事情。近些年来,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国家支农项目等,都会拨付一部分资金到集体中来。另外,土地的补偿款在集体中也会存留一部分。下一步,如果集体建设用地能够入市,集体还会获取相应收益。
如果不能建立较好的民主治理和有效制衡机制,那么集体的代表就能掌握和支配这一部分集体资产,很难避免这部分人的以权谋私,使之再一次演变成干部经济。
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建立监督制衡机制。通过股份的形式,将资产量化,使得普通老百姓能够行使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此外,对集体的内涵外延,集体成员的资格、权利、责任、义务,以及集体成员进入退出机制的建立,都应该有明确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