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以《諸道山河地名要略》殘卷所載太原府與《元和志》卷一三太原府相關記載相比,《諸道山河地名要略》每州之下分爲“總序”(即建置沿革)、“事跡”“郡望地名”“水名”“山名”“人俗”“物產”“處分語”(並非每州都有)八個部分。其“又”字據《初學記》及《諸道山河地名要略》,或當爲“及”字之形近誤字,但是其前“按今州本”四字與《初學記》《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之作“昔”字絶不相同,也不可能有文字訛誤,三者之間,《諸道山河地名要略》與《初學記》所載關係更近。再加上《東觀奏記》謂韋澳據《十道四蕃志》編纂《諸道山河地名要略》與前文考證中所云《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中“西南距河,北盡朔垂,背地也”一句不見他書,只見於《初學記》中,這種種證據都指向《初學記》所引十道文字當出自梁載言《十道志》。
关键词:地名;要略;山河;地理;元和志;王仲;刺史;排列;沿革;太原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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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國家圖書館藏伯2511號敦煌寫卷,首部殘缺,尾部題爲“諸道山河地名要略第二”,該殘卷自發現之日起就受到學者的高度重視,羅振玉根據伯希和提供的原卷,影寫入《鳴沙石室佚書》中,將之刊布流傳,並在《雪堂校刊群書叙録》中據《新唐書·藝文志》史部地理類所著録的“韋澳《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九卷。一作《處分語》”①,定爲韋澳書之殘本,對之進行了初步的研究②,其中很多結論都得到了後來學者的認同。後來學者在羅氏考證的基礎上,對此殘卷有進一步的研究,並有精確的録文、校釋等。但是,在羅振玉以及後來學者對此書的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這些間題尚未能得到指出和糾正,妨礙了對《諸道山河地名要略》殘卷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認識。其中,《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一書的史源問題就是亟需廓清的重要問題之一,這個問題的解决還可以爲理解唐代地理典籍之間比較複雜的傳承關係提供有益的幫助。因此,本文就此問題搜集相關材料,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以備參考。
一、前人觀點
關於《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一書的史源,羅振玉和王仲犖兩位學者都曾提出過各自不同的觀點。
羅振玉在爲《鳴沙石室佚書》撰寫的《鳴沙石室佚書目録提要》中指出:“今以校《元和郡縣圖志》,卷中所記建置沿革,皆本《圖志》,其事迹,山川,風俗,物產,則有所損益。”③通過比較發現二者之間存在大量相同的内容,所以他認爲二書之間存在淵源關係。這個觀點得到了後來不少學者的認可,如鄭炳林在《敦煌地理文書彙輯校注》的“題解”中就轉録了羅振玉的這段解題④。
王仲犖在《〈諸道山河地名要略〉第二殘卷校釋》一文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云:“予以《通典·州郡典》《元和郡縣圖志》、新、舊《唐書·地理志》《太平寰宇記》與《諸道山河地名要略》對核,同《元和郡縣圖志》《太平寰宇記》者十五六,蓋韋澳編次此書時,參考十道四方諸志,與《太平寰宇記》同出一源,故相同如此之多。”⑤他並未强?{《諸道山河地名要略》與《元和郡縣圖志》之間的關係,而是説韋澳“參考十道四方諸志”編成此書,這就與羅振玉以《諸道山河地名要略》皆出《元和郡縣圖志》的説法有很大差别。
需要指出的是,王仲犖先生所謂的“韋澳編次此書時,參考十道四方諸志”,其根據應當是《新唐書·韋澳傳》的記載:
(韋澳)爲學士時,帝嘗曰:“朕每遣方鎮刺史,欲各悉州郡風俗者,卿爲朕撰一書。”澳乃取十道四方志,手加紬次,題爲《處分語》。後鄧州刺史薛弘宗中謝,帝敕戒州事,人人驚服。⑥
《新唐書》的這一記載在王氏《〈諸道山河地名要略〉第二殘卷校釋》中也曾經引用過,其中“澳乃取十道四方志,手加紬次”一句應當就是其“參考十道四方諸志”觀點的依據。
【作者简介】趙庶洋,南京大學古典文獻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