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裴某来京注册了商贸公司,为了便于存放木耳、腐竹等干货,从房东宋某处租了房子当作仓库。受雇于胡某安装、维修锅炉的乔某看见在其宿舍和库房之间的过道有一些树叶和垃圾,就扫到一堆点着。
关键词:库房;垃圾;火灾;焚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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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垃圾引燃库房
裴某来京注册了商贸公司,为了便于存放木耳、腐竹等干货,从房东宋某处租了房子当作仓库。受雇于胡某安装、维修锅炉的乔某看见在其宿舍和库房之间的过道有一些树叶和垃圾,就扫到一堆点着。谁知火势越来越大,火苗顺着窗户烧到了裴某库房。经评估,被烧毁的货物价值人民币115万余元,检察院以失火罪将乔某起诉至法院。裴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乔某、雇主胡某及房东宋某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
过失纵火构成失火罪
肇事者乔某是该场火灾的第一责任人。我国刑法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放火罪。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
乔某燃烧垃圾时的疏忽大意引起该场火灾,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同时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房东私搭库房难辞其咎
库房出租人宋某明知被害单位租房作为存放干货的库房,应当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法院经调查发现,宋某搭建并出租给被害单位的房屋,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许可证。后经消防支队调查,宋某私自搭建的出租房屋未进行消防备案,且占用了先建民房的安全防火距离。库房屋顶是彩钢板材质,属于易燃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对于存放干货类库房的要求。因此,宋某在未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及消防备案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房屋并出租作为库房使用,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乔某的雇主胡某雇佣乔某的工作内容为安装、维修锅炉,乔某燃烧垃圾并非其工作职责,胡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乔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中犯罪给他人造成了物质损失,那么乔某的雇主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