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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与正义 ——评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中的一场争论
2016年09月15日 14:38 来源:《道德与文明》 作者:张霄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Marx and Justice

  作者简介:张霄,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3期

  内容提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热潮是由一场“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引发的。从立场上看,主要有“马克思反对正义”和“马克思赞成正义”两派,议题涉及正义价值的来源问题、道德善和非道德善问题、道德现实主义问题、道德改良主义问题等。在争论中,虽然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作出了合理客观的评价,但从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和西学立场来看,英美学界实际上是想借助马克思的批判精神为新型的资本主义良序社会扫除障碍。所以,由这场争论带动的正义问题研究,从程度上讲,尽管很深入,但却不彻底。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英美学界/正义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ZX038)。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美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马克思学说的热潮。站在潮头的是马克思主义分析学派,第一波来潮则是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主题,而处在风口浪尖的正是一场有关“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①。

  争论的导火索是美国斯坦福大学道德哲学教授伍德的一篇文章。在1972年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中,他认为:不能错误地把“正义”概念看作是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推崇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在伍德看来,“正义”概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根本就不是一个“道德”概念,而是一种“司法的”或“合法的”概念。这种概念主要涉及“人们身居其中的法律和权利”。由于唯物史观指明,法的或权利的形式只能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以,“正义”概念在马克思那里就是“被决定的”、“只能维护和体现一定生产方式”的“保守的力量”。因此,尽管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推崇共产主义,但并不是依据所谓的“正义”概念,而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在满足一些非道德善(诸如“需要”、“利益”等)上的优劣程度为根本标准。由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只能是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方式的产物,只能服务于资本主义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以马克思是不可能用资本主义的“正义”概念去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据此,伍德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社会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正义的社会。”[1]

  伍德的结论引起了轩然大波。文章发表不久,众多学者在“马克思与正义”的主题下发表评论、互相辩驳,从而引发了一场持续近三十年之久的大规模论战。可以说,凡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英美学者,几乎都在这场争论中发表过自己的看法。

  一、“马克思反对正义”与“马克思赞成正义”

  英国《新左派评论》前编委会成员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曾于1985年和1992年推出了两篇前后相继的综述文章《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和《把马克思带入正义:答疑与补续》,涉及论文百余篇,著作二十余部。在文章中,杰拉斯指出了所谓的“两个战略性问题”(也就是争论的焦点)②。简单地说,这两个战略性问题的实质是:

  (1)马克思是否在用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正义原则批判并衡量资本主义社会?

  (2)如果马克思的确用了这一正义原则,那么该原则从何而来?是来自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还是来自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或是来自“超历史的”(trans-historical)正义标准?围绕上述两个争议焦点,我们可以把各方观点都归到“马克思反对正义”(Marx against Justice)与“马克思赞成正义”(Marx for Justice)的两大立场中。下文所列则是双方针锋相对的代表性观点。③

  1.“马克思反对正义”(Marx against Justice)

  (1)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的工人与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之间进行的工资交易是“等价”交易。工人与资本家都是各自商品的所有者,都在依据工资合同进行公正交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人并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达了对正义原则的批判态度,反对那些社会主义者把“公平分配”或“权利”当作工人阶级进行政治斗争的合法武器。

  (3)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和“权利”的标准不可能超越它们的经济基础。它们受制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因而是受动地、被决定地、历史地相对于一定生产方式的。

  (4)马克思认为,道德的本质是意识形态,它是非独立性的、易变的,因而是虚假的上层建筑。

  (5)如果把正义原则带入马克思的思想,就会把马克思主义的重大意义限制在分配领域(如收入差别、工资水平等)。这是一种改良主义。而马克思本人更加基础、更加革命的意图显然是要变革一定社会的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

  (6)把马克思的批判武器归结到正义原则上,势必会改变他意在揭示历史真实力量的努力方向,即导致资本主义社会覆灭的根源。而马克思本人无疑会把这类具有“伦理启蒙”性质的原则看作是唯心主义的产物。

  (7)无论如何,“司法性的”正义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根本就没有国家层面与法律层面上的司法工具。

  (8)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解排除了那些使“正义的环境”(如资源的稀缺和不可避免的冲突)成为必要的社会条件。因此,所谓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根本就不是一种有关正义的分配原则,而恰恰是超越了正义原则的某种结果。

  (9)马克思的确在谴责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但并不是根据正义原则,而是根据自由、自我实现等其他价值。

  2.“马克思赞成正义”(Marx for Justice)

  (1)即使马克思说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资关系是“公平交易”,那也只是表面的暂时现象。相反,马克思在生产领域揭示了这种公平背后隐藏着的真实的剥削关系。“公平交易”根本就不是真实的交易,它是资本家对工人无偿劳动的占有。

  (2)尽管马克思反对“道德化的批判”,但他本人经常把“剥削”说成是错误的和不公正的,并称它是“掠夺”和“盗窃”。这表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必然存在某种正义原则。由于马克思同时又认为正义原则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制度,因此,这种正义原则只能是“超历史”的标准(即适用于各种社会形态的正义标准)。

  (3)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了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分配规则,按由低到高的价值层级排列,分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这表明,在马克思那里有一套等级分明的有关分配正义的道德价值序列。正是这些正义原则构成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依据。

  (4)即使马克思用了道德相对主义的表达方式(即道德总是相对于特定社会的特定生产方式而言,不具有对他类社会或生产方式进行评价的合法性),也不应该把它们理解为相对主义的,因为那是道德现实主义的态度。马克思拒绝“超历史”的伦理判断,他的道德现实主义的宗旨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公平标准,必须创建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

  (5)马克思强调分配正义原则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改良主义。对正义原则的考量应具备一种广义视角。该视角不仅体现在分配领域,它是一种对社会中的好与坏最基本的分配,甚至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分配。

  (6)马克思并不认为道德批判本身是充分的,但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历史变革的一个补充,正义原则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是有地位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去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还可以化作社会革命的有效中介。

  (7)用“司法正义”限定正义原则是一种狭隘的理解。作为伦理原则,正义价值是可以独立于任何专制体制的工具,继而评价和决定如何分配社会收益与社会负担。

  (8)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就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它旨在追求“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国家机器消亡之后才能获得这种权利。

  (9)正义原则可以被自由、自我实现等其他道德价值容纳,即使正义原则是有限的、相对的,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也可以在其他价值中得到补充说明。

  上述18种观点基本上涵盖了争论的全貌。在后面的评述中,本文将依据这些观点内在的理论关节和逻辑理路把它们串起来,让它们相互对话。同时,为指明线索并简化起见,下文将以观点前的数字符号作为标识,如(1),(2),(3)……(9),以“F”(for)和“A”(against)区分相同数字标号的不同立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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