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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大事纪要
2014年06月04日 14:31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4年5月30日09版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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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5月1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5年10月23日 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中央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

  1947年5月1日 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1952年 我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1954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此后我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1955年10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1958年3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

  1958年10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65年9月 西藏自治区成立。

  1981年4月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

  1982年 《宪法》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

  1984年5月3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决定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1年12月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 我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200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

  2005年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

  2005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1.2万字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白皮书,全面介绍民族区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各自治地方享有的充分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在国家的支持、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各项事业取得的历史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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