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史上的乌兰夫
关键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史上的乌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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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宪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0周年,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此,我们深切缅怀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党和国家的优秀领导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卓越的民族工作领导人乌兰夫同志。他为探索和创建、推行和坚持、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推动这项制度的法律化献出了毕生的精力,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的创建者和领导者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革命成败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从建党之初起,就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为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最终确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乌兰夫是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创建者和领导者。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这一政策在内蒙古辽阔的土地上成为现实。
乌兰夫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创建者和领导者,与他的出身经历和早年的革命活动不无关系。1906年12月23日,乌兰夫出生在内蒙古一个蒙古族农民家庭,从小目睹了祖国的积贫积弱、内忧外患以及国家和民族遭受的苦难,并渐渐萌生了救国救民的思想。受五四运动的影响,他在青少年时期就投身革命事业,成为“早期觉醒的蒙古族青年”的杰出代表。在北京蒙藏学校学习期间,他在李大钊等共产党人的直接教育和影响下,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23年12月,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年9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同年10月,受党组织委派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和工作近4年。在此期间,他接受马列主义理论的系统教育,而他对其中的民族理论特别感兴趣。1929年秋,乌兰夫奉党中央指示回国,在内蒙古西部从事革命活动,点燃了革命烈火;“九·一八”事变后,组织发动了“百灵庙暴动”,沉重打击了蒙古族上层卖国分子。“七·七”事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他组建蒙古族抗日武装,在内蒙古坚持开展抗日斗争。1941年,他奉党中央指示回到延安。1941年8月到1945年8月,他在延安工作4年。在此期间,正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和实验时期,他担任延安民族学院教务处长,负责培养党的少数民族干部,并亲自向他们授课,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课程。他还先后在中共中央西北局统战部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委员会工作,直接参加了党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试点工作。在此期间,他参加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直接聆听毛泽东的多次讲演,还出席了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当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之际,受党中央委派,乌兰夫出任蒙绥政府主席,从延安回内蒙古地区开展自治运动。在开展自治运动中,他遵照党中央指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工作,先后两次遏制了内蒙古独立的倾向,实现了内蒙古自治运动和革命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所有这些,都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也铸就了乌兰夫革命领袖人物的胆识和品格。
1947年5月1日,乌兰夫主持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会议宣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他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从1947年5月26日起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从1949年5月1日起还任内蒙古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实现了近百年来内蒙古蒙古民族要求民族区域自治的强烈愿望,古老的内蒙古从此揭开了历史的新篇章。在乌兰夫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的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形成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的局面,并为国家的统一、边防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周总理誉为“全国的模范自治区”。
值得一提的是,乌兰夫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已具有“民主”和“自治”两重性:一方面与其他解放区民主政权一样,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府,这是它的共性、普遍性;另一方面又与其他解放区民主政权不同,是蒙古民族当家做主的政府,这是它的个性、特殊性。这正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显著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推行者和长期实践者
1949年9月,为筹建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乌兰夫作为内蒙古自治政府首席代表出席会议并在会上发言,介绍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两年多来开展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特别是介绍了自治区内蒙汉各民族平等团结、亲密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正在形成的情况。最后他得出结论说:民族区域自治“不仅适合于蒙古民族,而且也完全适合于中国各少数民族”。
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吸收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经验,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人口的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宪法和以后历次宪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宪法确立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依照《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党和国家在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全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这些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的建立,与乌兰夫创建和长期领导的内蒙自治区提供的实践经验和示范作用是分不开的,同时也与乌兰夫本身担任的职务和工作是分不开的。
新中国成立后,乌兰夫在继续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政军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还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和国务院副总理,兼任中央民委副主任委员和国家民委主任,一直到1966年6月“文革”爆发。粉碎“四人帮”后,乌兰夫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和国家副主席。
除了“文革”特殊时期,乌兰夫一直是党和国家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重大决策的参与者,也是这一重大决策具体施行的实践者。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乌兰夫主持筹备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这实际上也是一次全国性的民族工作会议。他在会上的讲话强调指出:“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一定要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主持中央统战工作期间,乌兰夫为民族工作方面的拨乱反正、落实民族政策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正是由于这些工作,大批被打倒的民族干部才得到解放并重返工作岗位,自治机关得到恢复,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步入正轨。
《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的卓越领导者和内容的总设计者
乌兰夫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早在内蒙古自治政府建立之时,他就主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使自治政府的组织和工作一开始就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52年,兼任中央民委副主任委员的乌兰夫作说明报告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获得通过,为新中国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规依据。然而,10年“文革”使原本不健全的民主法制荡然无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是在劫难逃。内蒙古自治区以备战为名被肢解,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有的合并,有的撤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无辜打倒,而更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名存实亡。亲身经历10年浩劫的乌兰夫,深知“无法无天”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危害性,深感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979年12月,乌兰夫在《关于民族政策宣传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根据30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我们深刻地感到,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治权利和各项民主权利,没有完备的法律是不行的。我国法制不够健全,在民族工作方面更突出。”在此之前,为了尽快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他就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经党中央批准,于1979年9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重新恢复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它的职责之一是“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1980年,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委员长彭真提议,起草宪法有关民族方面条文的修改方案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由乌兰夫主持。后来,正式成立了以乌兰夫为组长的中共中央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领导小组。
乌兰夫的民族法制思想,集中体现在1980年9月于五届全国人大民委二次会议上所作的《认真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讲话中。关于如何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乌兰夫说:“为了做好民族立法,必须坚持党历来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他认为,实事求是就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出发。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他认为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治权,二是自治机关民族化。他说:“所谓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没有充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就名不副实;有了充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才算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自治权的内容,他认为除了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财政管理权外,还应包括经济管理权,而经济管理权又包括资源管理权和企业管理权。现行的财政体制也必须改革,以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关于自治机关民族化,他认为主要是干部民族化和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他特别强调干部民族化:“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应当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
《民族区域自治法》从1981年开始着手起草到1984年5月通过,历时4年。这4年中,作为领导小组组长的乌兰夫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以全国人大民委工作人员为主组成的包括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工作人员在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在他领导下,起草小组做了调查研究、收集材料、征求意见,摘编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民族工作的言论和中外法律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以及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条文等工作。二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草稿印发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共征求到各方面修改意见272条。三是主持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讨论《民族区域自治法》征求意见稿的座谈会,着重统一认识,消除分歧,集思广益,择善而从,补充完善具体条文规定。四是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了解起草小组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工作,协调意见,着重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最后一次会议审定了领导小组向全国人大民委提交审议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建议稿。草案易稿17次之多,每一稿都经过乌兰夫逐条逐句推敲,凝结着他的心血。
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组织者和身体力行者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乌兰夫立即组织全国人大民委工作人员编写《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提纲, 以中央统战部和中央宣传部名义印发,又组织编写《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他视察工作所到之处,必讲《民族区域自治法》,他还委托秘书底润昆同志在内蒙古宣讲《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周年之际,即1987年9月30日,乌兰夫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表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广播讲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目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宣传的目的在于落实。为此,乌兰夫连续几年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讲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问题。1987年,乌兰夫和习仲勋率领中央代表团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庆祝活动时,乌兰夫反复强调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最直接的成果是,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规模的扩大,新建自治县40多个,其中包括8个满族自治县,结束了人口众多的满族没有自治地方的历史。
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总结者和理论的权威阐释者
在创建内蒙古自治区的过程中,以及长期主持自治区的全面工作和在中央工作期间,乌兰夫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且十分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同时,他以亲身经历的这些经验阐发和诠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使这一理论在中国得到深化、丰富和发展,成为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理论特别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宝库的一部分。这部分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的《乌兰夫文选》中。该《文选》收入乌兰夫从1945年到1988年的文章、讲话、发言、笔记等共105篇,其中主要论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有30多篇,最具代表性的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保障民族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色》、《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总结》、《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经验》、《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等。
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基本理论方面的论述,包括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三个方面。这些论述朴实无华,精辟深刻,都包含了乌兰夫一生的切身感受和经验。例如,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乌兰夫为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而写的《在创造新历史的道路上胜利前进》一文作了集中总结。他说,内蒙古自治区过去40年的基本经验主要是四条:坚持党的领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强民族团结,培养干部。关于培养民族干部,他说:“民族干部和当地干部和群众有天然联系,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其他干部是很难代替的。”又如,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他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一文中指出:“我们说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民族’,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这‘区域’,以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这‘自治’,是当地居主体地位的少数民族的自治。汉族在全国占绝大多数,用不着在民族自治地方内另搞自治,在自治机关中用不着也为主。如果自治机关不以实行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那就不成其为民族区域自治了。”
另一部分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方面的论述,主要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和自治权两个方面。关于自治机关民族化,乌兰夫说:“中心环节是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应当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自治机关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标志。”关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他说:“就是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的行政工作,地方财政的管理,地方工、农、牧业等建设,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等,就是地方性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关于本地方和本民族内部事务方面的工作,他一贯强调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出发,反对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在这方面,他的政策思想有很多亮点。例如,在牧区民主改革中,他提出了“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他又提出了“稳、宽、长”政策,即要求在牧区改革中,政策上要稳一些,办法上宽一些,步骤和时间上要长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