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周竞红:在深化改革中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
关键词:周竞红:在深化改革中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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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已明确,总目标的核心内容更加具体,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市场经济、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民主政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具体事项。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是在执政党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进行民族工作思路创新的基本目标,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深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建构的必然选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最能凝聚各族人民民心的目标。以科学和理性的态度处置民族问题、民族关系是确保中国社会现代化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活力对于执政党科学管理民族事务,正确处置民族问题有着根本性的影响,是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制度保障。执政党及其党员干部、党所领导的政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制度的自信度,决定着社会权力分配过程中的人民性和民生性价值取向与人民民主的实现度。越是真正确保人民性和民生性价值取向的权力分配价值取向和方式,越有利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使一系列与各民族人民群众生产发展、生活质量提高相关的社会政策落到实处,使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落到实处,保障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物质增量条件下不被异化,保护人民利益的公共权力不被利益集团左右。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就要紧紧围绕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活力开展工作,使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健康地运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
正确评价民族区域自治现状
我们说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就是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通过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有效调整中华各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关系。事实上,这里关于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涉及如何评价民族区域自治现状问题。如果我们回首1947年到1957年,在这十年探索中,民族区域自治从民族自治自决而来,与人民民主国家建构的历史步伐一致,而且,逐步成为人民民主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形式,使民族关系得到深入改善。因此,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这一时期充满活力,这一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得到社会认同,反应了社会诉求,具有高度前瞻性。当然,由于制度、观念、组织方式等多方面的原因,为完成制度这一目标,整个社会还是付出了非常的代价。此后,由于国家政治运行的轨迹脱离了宪法原则,不论是人民民主还是党内民主都出现了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未真正走向完善,而是在不断的政治运动中走向空洞化。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民族政策的重申,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修复民族关系的制度依据,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取得重要成果——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影响最直接的则是人口全国性流动、各民族个体权益意识增强和本民族文化意识提升、信息传递方式变化等,于是守住传统还是追赶现代化之间形成的张力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在这一张力中,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本身在变,人们的观念也在变,这也就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外部环境与调整对象在变。因而,民族区域自治要活力,也就需要回应社会生活变迁的现实,在基本法层面提升执行力和社会认同度等。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人们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评价还主要涉及关系民族地区发展各领域的政策落实,尤其是推动民族地区发展各项具体措施的出台等问题,当前,在国家和民族地区发展整体水平得到提升的情况下,情况更为复杂。一方面存在着《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落实难、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群众有意见、在日常行政中关系似乎较之法规更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等问题,另一方面,全社会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意识薄弱,社会整体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仍然较低,加之影响民族关系良性发展等事件的影响,弱化了民族政策的社会功效,也使部分社会成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某种程度的不认同,甚至引发一些模糊认识。显然,如果我们总结历史经验并能吸取历史教训,我们的一切进步都以遵重宪法和基本法为根本,不是搞民族虚无,不否定历史,从各种各样提出不同意见的声音中吸取养料,实事求是地面对问题,那么,激发民族区域制度活力就是回应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的不二选择。
如何激发民族区域自治的活力
如何激发民族区域自治的活力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并没有简单的答案。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力量在于:中央政府如何在施政中维护宪法和法制尊严,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如何在本地区管理中充分行使自治权,确立主体性,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协调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企业、本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成员充分认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提升运用法律和制度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建设。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从封建王朝国家转型为现代主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而言,社会现代化的实现没有简单的途径和可以照搬的榜样。不论是从国际社会还是从国内来说,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具前瞻性和先进性,现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成果,部分解决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和各民族发展的基本问题,在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面对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转型、各民族人民主体性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对社会变迁需要有新的回应,在不断的改革中寻求各种有效路径成为必然趋势。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无论如何变迁,都不应以否认具体民族或民族群体主体性的存在为前提。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人类社会就整体发展阶段而言,目前仍然处在资本主义时代,我们的社会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和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建设随着中国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亦应有所建树。就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前中国来说,以下几点是可期待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制尊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为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提供法制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使各民族主体性得到强化,各民族群众的诉求得到常态的表达,从而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创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制,必然要借助民族区域自治理念、观念和具体工作机制,从而有利于激发民族区域自治活力;全面深化改革使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现代化水平得到提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活力的激发必将依靠于更为先进的政治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