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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传播学]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的新问题、新趋势
2014年12月04日 06: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郑文明 李丹林 朱巍 字号

内容摘要:被遗忘权是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在网络法律体系、人格权法体系和表达自由体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召开小型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对于如何认识被遗忘权的意义和价值展开深入探讨。

关键词:法律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欧盟;网络;争议;争鸣;立法;遗忘;希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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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权是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在网络法律体系、人格权法体系和表达自由体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欧盟的相关立法实践广受关注,但也存在诸多争议。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召开小型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对于如何认识被遗忘权的意义和价值展开深入探讨。中国社会科学报择要刊发一组文章,以飨读者,希冀引起进一步的讨论和争鸣。

 

  数字遗忘权的由来、本质及争议

  郑文明

  “数字遗忘权”也称为“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其前身为“遗忘权”,源于20世纪70年代法语的“le droit a l'oubli”或意大利语的“diritto all'oblio”,原意是指对生活中不再重现的过往事件(如某个被指控为罪犯的人最后被证无罪)保持沉默的权利,常用于刑法中,目的是想通过赋予那些有过犯罪(特别是轻微的犯罪或青少年犯罪)记录的人此种权利,使其保留在官方的犯罪记录永远都不会公开,从而使其得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    详细

  被遗忘权在英国:文化背景与价值启示

  李丹林

  “被遗忘权”是欧盟于2012年1月25日发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全称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数据保护和自由流动条例的立法提案》)时提出的。它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 (简称《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的新立法活动的产物。

  根据该提案第17条的规定,被遗忘权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去和拒绝传播关于他们数据的权利,尤其当数据主体是儿童时。简单说“被遗忘权”的客体是那些“过时的、不充分的、不相关的”个人数据。     详细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用户核心权利

  朱巍

  欧盟法院以判例的方式确立了“被遗忘权”,要求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公民意愿,对一些历史网页中使人尴尬的图片和内容履行删除义务。欧盟法院并未对被遗忘权的性质,以及内涵和外延做出进一步解释,仅对构成做出一般性规定,即内容符合“不相关、已过时和不必要”的基本要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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