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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应处理好四对关系
2015年01月12日 10: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君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语;语言文字;母语;汉语;英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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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为使我国的语言生活和谐,应处理好四对关系。

  汉语和外语的关系

  语言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母语在个体人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民族文化认同的载体。学者李宇明教授认为:“个体通过母语获得母语所承载的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是个体认知和形成人生价值取向的基底,人的社会归属感来自于对母语文化的认同。对母语的情感也就是对民族的情感。”每一个中国人都应热爱、乐于学习使用自己的母语。但国内的语言生活中存在轻视母语、重视外语的现象,如在我国教学中存在的“英汉双语教学”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学校授课应该使用普通话。过分强调英语的地位,会淡化学生的母语意识。国家需进一步加强语言规划工作,明确汉语为本、外语为用的思想,以保障汉语的地位,促进汉语和外语的和谐发展。

  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

  汉语是汉民族的语言,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语言。由于普通话在语言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汉语影响力不断加大。但汉语并不能取代少数民族语言。各少数民族语言承载了其自身文化,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也是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在处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关系问题上总体是成功的。各自治区都制定了各自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使用提供法律保障。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在实际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也受到重视。如从拉萨到西宁的列车上,既有普通话播音,也有藏语播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以推进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和谐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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