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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2014年08月08日 11:0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网信办出台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使用者“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公共信息服务公众号需向主管部门备案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公众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违反规定公众号将限制发布甚至关号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关键词:通信工具;发布;服务提供;底线;公众信息服务;时政;公众账号;服务使用者;主管部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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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信办出台规定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使用者“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据新华社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业内人士就《规定》出台后的三大社会关切进行了分析。

  1 是否能有效治理乱象?

  网信办数据显示,我国即时通信服务用户已突破8亿。然而,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平台也因存在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大肆传播的乱象而饱受诟病。微信、易信、陌陌等即时通信工具运行团队负责人普遍表示,出台《规定》很有必要,这将对他们加大治理网络乱象提供重要依据和有效抓手。

  “《规定》总体上是适度的,强调了发展和管理两个角度并重。”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方兴东提醒,要谨防一些地方部门可能出现超越条款的过度管理。

  2 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

  《规定》指出,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一些人士担心,这是否会“矫枉过正”,影响其个人信息安全。

  对此,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回应说,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3 是否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每天发送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信息超过200亿条。有网民担忧,《规定》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

  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说,《规定》对于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尤其是时政信息,规定比较严格,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讲,只提出要求遵守“七条底线”,在这“七条底线”之上享有充分言论自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微信运行团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管理办法的制定都是为了抑恶扬善,满足多数人的更好表达,同时约束和严惩极少数人不良信息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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