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羊城晚报讯因为在外出差,江苏盐城滨海市民赵先生信用卡迟还款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
关键词:黑名单;信用卡还款;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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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还款晚10小时被上黑名单
法官称当事银行滥用权力
羊城晚报讯 因为在外出差,江苏盐城滨海市民赵先生信用卡迟还款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还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沟通,但未能如愿,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求,判令该银行滨海支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很多银行都有3天左右的缓冲期,你们凭什么就扣我滞纳金和利息呢?”赵先生称。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
银行方面则辩称,虽逾期还款1日,但仍构成违约。银行方面还表示,赵先生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人民银行自动提取数据生成的,与银行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非恶意欠款,行为显然不足以引起“不良信用记录”。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银行利息(延迟一天还款)10.05元;银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主审法官发现,目前许多银行对信用卡还款都采用了“容时容差”服务,但因不是强制规定,个别银行并没有这么做。消费者透支消费后,银行一方面从特约商户处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对非恶意逾期还款的消费者进行罚息,显失公平。法官认为,银行不能对任何消费者滥用“黑名单”权力。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银行滨海支行已于近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