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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施行 涉及购房退房
2016年03月16日 16:57 来源:新华社 作者:马姝瑞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合肥3月16日专电(记者马姝瑞)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近日开始施行。新条例在购房退房、非现场购物、预付式消费等多个维权热门领域创设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对那些“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并由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且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新消保条例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者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面等不能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天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关键词:经营者;退货;消费者权益;合法权益;消保条例;购物;购买;告知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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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合肥3月16日专电(记者马姝瑞)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近日开始施行。新条例在购房退房、非现场购物、预付式消费等多个维权热门领域创设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在购房方面,新消保条例规定了一些“退房退款”事由。如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解决了消费者对预付款不退的担忧;同时,期房销售时规划、设计有变更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得知后可以放弃购买。

  随着网络、电视等购物方式的普及,各种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难问题凸显。对此,新消保条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对那些“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并由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且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

  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新消保条例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者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面等不能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天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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