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2016年03月24日 06:17 来源:新华社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23日联合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规范对临床试验前准备、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职责、申办者职责、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记录与报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文件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相关标准、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明确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强调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责任、细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

关键词:医疗器械;试验机构;受试者权益;试验过程;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事行为能力人;质量管理

作者简介: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23日联合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对临床试验前准备、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职责、申办者职责、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记录与报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文件管理等进行明确。

  根据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应当遵循依法原则、伦理原则和科学原则。

  食药监总局指出,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价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规范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相关标准、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明确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强调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责任、细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

  为加强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规范提出,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申办者对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严格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方面,规范明确了临床试验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和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机制。通过落实申办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凡)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