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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试点工作“三解”
2015年08月25日 16:12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三农”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4日公布。

关键词:抵押贷款;试点;意见;经营权;农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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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必须实事求是,讲究条件,不可一哄而上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三农”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4日公布。这是稳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里程碑。在3000多字的文件中,出现最多的字眼就是法律与风险,这决定了试点必须实事求是,讲究条件,不可一哄而上。

  依宪依法,不允许权力自授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工作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就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这意味着相关试点必须依法行政,不允许任何地方把权力自授行为当“改革”。

  农村土地问题涉及法律条文繁多。如指导意见提出,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这就要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只能本村流转的法规。在承包地方面,涉及耕地红线、农地用途管制等重大问题,“逆城市化”“下乡买地”仍然此路不通。

  指导意见强调,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担保法相关条款的,要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应予强调的是,农村土地制度关系到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改革根本是依宪改革。指导意见强调的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而土地公有制是宪法原则,只能旗帜鲜明地坚守,不存在授权突破问题。

  当心风险:防范农村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

  在指导意见中,“风险”一词至少出现了11次。隐含的风险警示更是无处不在。“两权”事关农村居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贷款涉及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两大风险防范要等量齐观,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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