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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几点思考
2017年09月05日 13:37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邵平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发展较为迅速,至2016年底安徽全省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达5.4万个,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14年 2月,农业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家庭农场规模的大小,要根据地域差异(如气候、土壤、水资源、地形地貌等)、农作物品种差异、农业技术差异、家庭成员经营能力差异等,以提高土地产出率为第一目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家庭农场净收益为原则进行科学界定。

关键词:农场;经营;农业生产;土地;农民;合作社;流转;劳动生产率;农业技术;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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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发展较为迅速,至2016年底安徽全省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达5.4万个,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但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它的意义与优势还缺乏充分认识,对“适度规模”的把握还存在偏差。对此加以分析与思考,对家庭农场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必然性及其比较优势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土地细碎化和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等问题凸显,亟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2月,农业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 ”2015年7月,财政部《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指出,要“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发展”。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承包农户的重要标志。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相比,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具有以下比较优势:其一,与农业龙头企业相比,在生产环节有比较优势。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营销等优势主要体现在农产品深加工、品牌建设、销售等环节,而在农业生产环节存在较高监管成本。这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生产与社会生产的二重性,客观上很难对劳动进行计量和监督。农业不比流水线的工厂,忙时需要大量人力,闲时只需少量人来维护,人力成本不好控制。家庭经营则能很好满足农业生产所需的灵活性、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求,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劳动可不计人力和精力成本,能有效克服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其二,与普通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的基础更稳定,由家庭农场组成的合作社治理更高效。农业合作社在农资产品采购、信息和技术服务、增加农民议价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但目前合作社是建立在散户基础上的,社员的合作意识、承担风险的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矛盾凸显。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主在经营能力、市场意识、合作意识等方面素质较好,通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模式可有效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瓶颈、资金瓶颈、市场销售瓶颈,实现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对接。总体上看,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传统承包经营农户的升级版,是未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载体。

  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界定 

  有关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界定,安徽省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中规定,从事水产养殖业、经果、林业等作物生产的最低要求面积为100亩;粮油集中连片规模、露地蔬菜规模、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规模在200亩以上;山区林业要求不小于300亩等。这些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安徽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对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认为“规模越大越好,规模越大越现代化”,强推土地大规模流转,导致家庭农场出现“数量虽多,竞争力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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