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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015年05月14日 14:45 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杨宪福 字号

内容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只要我们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就一定能完成好执政使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治国;人民;社会主义法治;评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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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适应我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文化传统和文明样式的必然选择

  亚洲大陆较为封闭的地理环境产生了我国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模式,人们生活的圈子相对狭小,形成了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以“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和“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生存发展模式。这种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造成了我国社会特有的法律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人们的心理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种,一是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在我国传统社会里,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从而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统治者提倡“无讼即德”思想,认为“无讼”是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二是“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这种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了法律的作用。

  这两种法律文化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中国社会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文化传统。儒家提倡的“礼贵于法”、“求和畏诉”、“人情大于法理”、“刑即法”、“重结果不重程序”等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对司法权威的怀疑,造成了一味求和而轻视法律、皇权和官员的人治恶习、下属畏上而违规违法等现状,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破坏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现象,从而违背了“法律至上”的应有理念。

  我国的人情大于法理的法律文化和人情社会的生活方式,成为制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桎梏和障碍。人们重视亲朋好友同学乡党情谊而尽量躲避法律。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调节关系时,习惯于找关系求熟人,不愿意走法律途径,成为人们的普遍心理。建设法治社会,弘扬“法律至上”的精神,是改变两千多年所形成的“人治思想”、“德治思想”的一场攻坚战,是思想领域的一次革命,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诚如王岐山同志所说:“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确立,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成立才半年多,中央人民政府就正式颁布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1954年1月,为了起草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成立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党的一些领导人和各个民主党派各方面的人士,代表全国人民来起草宪法。6月14日,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响应中央人民政府的号召,全国人民满怀热情地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献言献策,时间长达三个月。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开幕之前,又一次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草案做了最后两处修改。9月20日,与会代表1197人全票通过宪法草案。可以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无论它的内容,还是它产生的过程,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新征程。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就着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的修改和起草,创造了4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而翻开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新的一页。

  进入新世纪,我们党完善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政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突出强调了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绘制了一幅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蓝图,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新中国66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7年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不竭的发展动力。

  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序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风险挑战困难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就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党依法治国的水平,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不是空泛的口号,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的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按照全会绘制的蓝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之转化为党团结带领人民执政兴国的能力。

  执政兴国,关键在党;依法治国,核心在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只要我们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就一定能完成好执政使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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