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意见》要求继续加强政党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扎实推进政府协商、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和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在协商民主的七大协商渠道中,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担负着“专门协商机构”的重任,这一定性显示了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主协商;协商内容;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渠道;决策;协商意见;随意性;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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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方向明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协商民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清晰地勾勒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大框架。
第一,拓宽了协商的渠道。《意见》要求继续加强政党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扎实推进政府协商、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稳步推进基层协商和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这七大协商渠道,就是要让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多样的民主通道,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民主协商。
第二,明确了协商的层次。《意见》要求在工作部署上要分三个层次加以推进,即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第三,规范了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意见》对各类协商渠道的协商内容和方式以及协商的程序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人民政协的协商内容、形式以及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作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新要求,为今后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四,对于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是一个“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民主的七大协商渠道中,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担负着“专门协商机构”的重任,这一定性显示了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直面问题。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形式,仍存在许多有待理论提升和实践创新的空间,以至于在协商的制度安排、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协商的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其应有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第一,关于协商民主的认知问题。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还存有偏差,对协商民主的重视不够,开展协商的积极性不高,未营造出协商民主的有利氛围;有的党政领导对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协商民主工作主要是政协、各民主党派的工作,有时想到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随意性比较大;有的政协工作者认为协商是虚功、是软活,做多做少没有标准衡量,也没人考核,甚至还可能被认为错位、越位。
第二,关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问题。协商民主在贯彻落实中尚缺乏具体的专门的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实践中协商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存在很大的弹性,具体操作中还存有随意性和形式主义;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过于笼统、过于宽泛,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不便于操作;有的地方制度落实力度不够,以领导的喜恶确定协商形式、取舍协商内容,选择性、随意性现象严重,甚至以事后情况通报代替事前事中的民主协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硬性规定,有些地方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协商可有可无、可重可轻的随意现象。
第三,关于协商的主体问题。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广泛性没有真正体现出来,民主协商到最后往往更倾向于体现参与人群中的强势(精英)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很可能被牺牲掉,致使其没有兴趣参与协商或在协商中缺少话语权;有的党政干部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常表现出高高在上的架势,不屑于协商或主导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致使协商形式化;有些委员的代表性、责任意识不够强,界别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政协组织主体意识、责任感、使命感不强,在民主协商中比较被动,存在怕“越位”“争权”的顾虑。







